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规则需要突破
2018-04-25王蔚君
山东青年 2017年12期
王蔚君
我国合同法关于可得利益的规定比较原则,民事判决书动辄以举证不能驳回原告的全部赔偿诉求,现行举证规则下完全赔偿很可能变成完全不赔偿,现行举证规则很可能客观上支持违法者违法持续。现行举证规则需要突破,探索比较客观和公平的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判决中随意性很大,损失范围、举证要求、举证责任不明。在一起因房屋使用纠纷提起诉讼的三份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的完全赔偿变成完全不赔偿,判决客观上支持违法者违法持续。
一、纠纷的经过和提起赔偿诉讼
2015年12月18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买方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1月8日上午,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钥匙。1月19日,卖方出具了书面交房手续。之后,买方购买了橱柜、厨具、电器和家具。
卖方将买方支付的用于办理解押的房款挪作他用,交易房屋没有办理解押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而买方没有支付剩余的房款。卖方以业主身份通知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已送货的商品无法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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