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研究
2018-04-25张琪
山东青年 2017年12期
张琪
摘 要:最高院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首次在我国确定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打破了执行案件不能通过法院直接进入破产程序的壁垒,也为破产启动开辟了另一条道路。笔者详细论述执转破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其在实践中遭遇的现实阻碍,并为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执转破;破产启动;依职权
最高院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首次在我国确定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打破了执行案件不能通过法院直接进入破产程序的壁垒,也为破产启动开辟了另一条道路。但《民诉法解释》对于执转破制度仅仅4个条文的描述,只是简单的勾勒出执转破制度的基本框架,并无细致的规定。《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构建了执转破程序的基本骨架,给各地法院的适用提供了方向。但是执转破制度仍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丰富,填充“血肉”,增添“筋脉”,进行完善。
一、 执转破制度基本理论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执转破制度是目前破产法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对执转破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对理论探究、实践操作特别是化解执行积案,推动破产启动、兼顾公平效率方面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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