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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侵权主体责任分配

2018-04-25冉小小

今传媒 2018年3期

冉小小

摘 要:网络新闻依托网络电子技术迅速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及外部情况变化的主要渠道,成为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新闻类型之一,然网络新闻确实存在着许多的侵权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这些侵权现象责任主体的认定较为困难,仅仅依靠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不足以解决所有的侵权问题;本文将新闻真实的行业技术规范与侵权构成要件结合起来,明确侵权责任主体为信息发布者、网络服务商,以期将侵权责任落到实处。

关键词:哇哈哈;侵权主体;责任归责;抗辩事由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8)03-0039-03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源所在,如果离开了基本的事实,新闻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很快枯竭,取而代之的是虚假新闻层出不穷;不仅如此,新闻媒体还承担着监测社会环境的功能,本身就具有时效性要求;此外,网民数量的增多和科技的发展这一现状使得受众对时效性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网络媒介素有第四媒体之称,是信息时代人们了解外部情况变化、获知新闻以及获得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的主要渠道,凭借自身优势——信息的实时性、海量性受到人们欢迎,成为最受青睐的媒介手段,使传统媒体望其项背。网络媒介的优势正好满足了新闻的此项要求,通过两微一端媒介发布的网络新闻顺势产生。

受众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有时效性的要求,这就需要媒体迅速报道相关事实,核实事实的时间极为短暂,因此并不能保证新闻是百分之百真实的,那么由此产生的新闻侵权是难以避免的,在网络新闻中,谁应对侵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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