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整体到部分的保险交换关系创新性分析
2018-04-25黄文琦东北财经大学
上海保险 2018年4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黄文琦 东北财经大学
一、导论
自保险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业界围绕着保险交换是对价还是等价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持续至今。到目前为止,保险学界就保险交换行为所遵循的是何种原则的问题普遍持有三类观点:一是认为保险的交换关系遵循对价有偿原则;二是认为保险交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观点,即从部分上来看,每一位被保险人同保险人双方间是遵循于不等价的交换关系的,而从整体上来看,被保险人集合同保险人双方间是遵循等价交换关系的。探讨至今,仍无任一观点被广泛接受。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保险交换关系性质追根溯源就是保险人同被保险人(本文所说的被保险人涵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二者的关系问题,我国学者通过不断的研究,时至今日,主要形成了三大类观点。
第一种主要观点认为:保险交换关系是对价有偿关系,而非等价交换关系(本文所讨论的对价有偿原则为狭义的对价有偿原则,对价有偿的狭义概念和不等价交换一样,区别于等价交换)。我国内地的许多学者都是这一观点的忠实拥趸。理由为保险标的受到损害的那部分被保险人得到了巨额保险金补偿,可是付出的保险费却远低于保险金;相反那些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没有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也支付了同等数量的保险费,但直到合同终止也没有发生保险金的补偿或者给付。因此这类观点的支持者将保险合同定义为有偿合同,而非双方关系等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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