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PPP模式下的项目公司
2018-04-23刘荣荣
法制博览 2018年3期
关键词:融资
摘 要: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对是否设立项目公司具有选择权。项目公司具有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既具有一般公司法人的特点也有其自身特性。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各阶段是连接PPP项目多方利益主体的纽带,但因契约的不完全性面临多项风险。
关键词:PPP模式;项目公司
中图分类号:F283;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24-02
作者简介:刘荣荣(1993-),女,陕西榆林人,本科,任职于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研究方向:建筑工程、公司治理。
PPP模式全稱为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世界银行2017年版PPP合同条款指南》将其定义为:私营部门同政府部门之间达成长期合同,约定由私营部门提供公共资产或服务,且由其承担主要风险管理责任,根据绩效情况获得报酬①。我国自1984年引进PPP模式,因其具有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提供模式、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政治、经济多方面的作用,在全国掀起了热潮。2014财政部、发改委发布官方文件将其定义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并确立了PPP模式操作模式、运作流程、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
一、项目公司的设立
(一)是否设立项目公司
发改委与财政部发布的官方文件中有关项目公司的设立都采取授权性条款“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光公司”,赋予社会资本方选择权,其可根据项目特点及自身实力选择是否设立项目公司。2017年12月,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发文规定重大水利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PPP项目合同后,应成立项目公司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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