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
2018-04-23吴情美
法制博览 2018年3期
摘 要:近几年被热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外的在司法审判中“遇冷”,通过分析上网的刑事案例和走访法院及公安机关,简要分析其遇冷的原因,即当事人对非法取证缺乏认识,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积极性不够等,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刑事案件;司法审判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42-02
作者简介:吴情美(1993-),女,苗族,湖南凤凰人,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现状
从2005年的佘某某案,到2014年胡格吉勒图案,再到2016年的聂某某案,一系列被平反的冤假错案,让刑讯逼供等话题一度甚嚣尘上。为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情况,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了2013年-2016年湖南省“上网”的刑事案例,在寒假期间走访湖南省西部某县级基层法院,访问了当地的法官和公安局刑侦部门的侦查人员。
下表是筆者调查结果所列的图表,2013年-2016年,相对于庞大的上网刑事判决书数量,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刑事案件只有134件,而最后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案件的只有13件,微乎其微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数,是否意味着非法取证等现象很少发生,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得到完全规范呢?肯定的答案恐怕难以让人相信。
二、非法排除证据程序“遇冷”的原因
被告人及辩护人缺乏对非法证据的认知。从2013年至2016年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134件案件来看,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告人供述的事实系侦查人员逼供,诱供所致,系非法证据”,有的是“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与被告人无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系非法证据”,还有的认为“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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