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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2018-04-23季袁艺

法制博览 2018年3期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当今中国社会对人权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维护正义的重要条件,侦查机关技术水平的亟待提高,以及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其现实意义和必要性,虽面临使得案件难以侦查以及降低诉讼效率的难题等,但通过对沉默权的合理设计和各种制度的完善,使沉默权在中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关键词:沉默权;人权;诉讼效率;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93-02

作者简介:季袁艺(1998-),女,汉族,江苏苏州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新修改的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密不可分,但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引得学者对此各抒己见。考虑当今中国的现实情况,笔者建议沉默权制度应当确立。

一、沉默权概述

1639年,英国的约翰·李尔本被指控印刷煽动书刊一案中,使得沉默权在英国站稳脚跟,而沉默权的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并在美国的米兰达案中达到鼎盛,形成了“米兰达规则”,并以宪法的形式肯定了公民拥有沉默权,二战后逐渐被更多国家采纳,随着社会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对沉默权做出了一些限制。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沉默权有着不同的理解,笔者仅阐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沉默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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