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案管职能发挥,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2018-04-23朱龙孙帅
法制博览 2018年3期
朱龙 孙帅

摘 要: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案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内部监管职能,通过关口前移强化案前监管,案中流程监控规范执法办案,案后评查监督倒逼办案质量,提升刑检案件质效,应对改革对案管部门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案管部门;监管职能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24-03
作者简介:朱龙(1972-),男,汉族,山东诸城人,本科,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员额检察官。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可见,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本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是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突出员额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与此同时,为保障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应建立与检察权运行相适应的检察官办案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把握好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与有效监管的“度”,须反复实践才能权衡。本文从诸城市院案管中心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对刑检案件监督与管理(以下简称“监管”)的视角,探索部门职能的发挥。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案管部门职能发挥面临的挑战
随着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和业务运行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办案组织扁平化、案件审批去行政化、检察官实行独立办案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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