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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穿透式”监管理论的发展和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2018-04-22课题组

西部金融 2018年2期

摘 要:近年来,我国金融业高速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产品爆发式增长,使得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之间的风险传递增加,凸显出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与金融发展的不适应性。通过“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真空、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已成各方共识,但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对国际主要经济体“穿透式”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实践进行了梳理,并对我国“穿透式”监管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穿透式”监管;金融监管体系;系统性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8(2)-0064-03

一、“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

所谓“穿透式监管”,就是指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链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主体和使用规则,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穿透式监管的提法由来已久,主要是由功能监管理论和行为监管理论衍化而来。

20世纪90年代,针对美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制,哈佛大学商学院默顿教授第一次提出通过功能监管理论解决其固有缺陷。他认为,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发展,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范畴日益增加,由此产生了金融监管的空白地段以及相关金融监管套利的问题。要解决这一困境,可以对现有监管主体的范围按照不同产品的属性以及开展业务的特征进行整合,通过确立相对统一的监管规则,有针对性地对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规制,从而减少了因重复监管而产生的监管漏洞,有效遏制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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