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研究
2018-04-22王长征
西部金融 2018年2期
关键词:保护
王长征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个人金融信息概念的探讨、对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情况的梳理和对欧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经验的研究,建议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出台,进一步构筑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8(2)-0093-05
一、个人金融信息的概念界定
(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第一款,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我国《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首次独立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并提炼出个人信息的核心法律特征——可识别性。根据《欧盟一般个人信息保护条例》(2016)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任何确定或可辨识自然人(信息主体)的信息。可辨识自然人是指,任何可以通过姓名、身份证号、位置信息、网上标签,或者利用身体物质特征、生理特征、基因、精神、经济、文化、社会身份中一个或多个因素,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辨识出特定自然人。井慧宝(2011)指出个人信息从语言学角度界定应理解为个人数据或个人资料,但从立法的角度考虑应持狭义的态度,“可辨识性”是立法要考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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