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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义观的基本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2018-04-21毋苏龙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18年1期
关键词:罗尔斯强者契约

毋苏龙

【摘要】探讨了正义在事实上是什么与正义应当是什么以及两者的关系,考察了一个人、一个社会为什么应当是正义的,对如何构建一套正义的制度是本文面对的核心问题。通过分析一些社会现象,探究了正义在制度中具体如何实践的问题。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仍有必要探究正义是什么,以及如何达到正义。【关键词】正义效率利益公平现如今,我们谈论“正义”时,第一反应更多的是考虑某些事情“是否正义”,而对于“正义”本身是什么,却不加思索。似乎正义早已是一个不需要考虑的、已然成为一种制度的东西。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的是:正义本身是什么。因为这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都是有着重要意义的。一、正义是什么在本文中,我们更多地要探讨的是“正义应当是什么”而不是“正义既定是什么”或某事是否正义。而《理想国》中第一篇里通过描述苏格拉底和色拉叙马霍斯关于政府该制定什么样的政策的对话,进而总结马霍斯的思想得出的“不管在什么地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中的正义只能算是既定的正义。因为显而易见的是,我们每个人的权益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即使是在权益少于现代的古代,只由强者规定什么是‘正义(符合自身利益的)的观点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例如,古中国的周朝。在那时,周公制定了一系列的礼乐制度来维护封建等级秩序。而在周朝鼎盛时,一切看起来都井然有序,社会是那么的和谐稳定。但无论这看起来有多美好,也都是非正义的。因为从本质上讲,他所推崇的礼乐,是既得利益的强者为进一步巩固、扩大自身利益,而利用公共的社会资源来对更低阶级的人的发展进行限制的一种工具。而当王室衰微后,以申侯为代表的诸侯对周平王的挟制虽然是对原来非正义制度的一种反抗,但本质上仍是对广大人民的剥削以及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所以,正义并不只是强者的利益。当然,人类作为一种通常状况下的群居动物,想要活下去,就需要接受服从强者制定正义的现实。但从人的本性讲:我们不但是渴望生存的动物,而且是“具有理性的社会生物”。所以,当我们首先以动物身份生存下来之后,就应当以第二个身份来进行一些思考。即正义除了是强者的利益,更应当是什么?在我们日常生活里,正义似乎总是与公平一同出现的,而且是位于公平之后的。这似乎已经揭示了两者之间存在的一些关系,即 “正义产于平等”。十七、十八世纪的一些社会思想家也提出:正义连同整个社会都是由一种一般性的社会协定,即“社会契约”产生的。而契约制定的重要前提就是“人生而平等”。而在此基础上,我们就不难得出:正义是平等的人(每个人)参与制定的(符合自身利益的)的契约的产物,这一结论了。简言之,在笔者看来,正义就是社会中每个自由人的根本利益。二、正义的正当性前文已经得出了“正义是每个人的利益”的结论,那么接下来要论证其正当性似乎就显得不是那么困难了。因为正义之所以是正当的,正是因为他是符合我们自身的利益的。托马斯·霍布斯告诉我们的一种在正义和社会形成之前的“一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式的生活。而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上,没有正义与契约的规范,所有人都会被卷入一场因争夺有限资源而引起的无限战争中,每个人都陷入对未来的无限惶恐当中。而比起每天醒来都要为如何生存下去忧虑,生活在一个人与人互相保证安全的契约社会当中,对自己是如此的有利。试想,在一种个人能力已经达到一个无法发展的顶峰的情境下,我们为了生存,便只能选择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使之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进而克服阻力。而为了保证整个结合过程中每个人都能将原来用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力量全部投入到现在的力量总和中,我们就再一次必须制定契约。而在一份我们在自身的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平等契约中,我们有义务服从契约規定的正义原则。与此同时,作为对于我们遵守契约的回报,其他签署契约的人也都必须服从正义原则。否则,无论是不遵守契约的我,还是不进行回报的他人,都将被强制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从契约中剔除。由此看,我们的正义总是为我们自己的利益而服务的,所以我们遵守契约就显得格外正当;而与遵守契约相比,不遵守对自己只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所以我们就更加应当服从于自己的正义。而作为与正义同步出现的社会,其正义的属性本身就是无可辩驳的,在这里就不赘述了。三、正义之如何经过上述论证,理论上的正义的内涵以及其正当性业已证明了,而接下来要面对的便是现实中不合理的正义,以及如何使之趋于合理的问题。我们为了效率而忽视正义的现象是存在的,而某些制度的非正义性也是不可否认的。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当以词典式次序排练,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第二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由于这种自由“只能”被自由所限制,它也就具有了一种绝对的优先性。它是绝对优先于效率和利益的。也就是说:即使一种更大范围(而不是更高等级)的自由要凌驾于另一种较小范围(而不是更低级)的自由,那么,这也是在自由个体的许可下,才是被正义所允许的,这也是罗尔斯所说的在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方面,始终从最少受惠者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在笔者看来即是: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而这是正义社会所必需做到的一点。第二点,则是关于处理正义与效率和利益的关系的原则。这种原则在社会中的影响,在于处理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于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相等或权利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在罗尔斯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诚然,这种象征着财富和收入绝对平等分配的分配方式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一个社会怎么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即这个分配方式不必达到每个人利益的平均,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算得上是正义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对于正义原则的考虑是先于效率原则,即在某些相等效率的制度中选择那种更具正义意义的,甚至于即使效率更低,但只要正义一定程度上足以弥补效率的不足,那么,这种正义的制度也是可取的。四、结论上文已经说到,罗尔斯所构建的那种理论上的、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正义制度,是不能实现的(至少现在看来如此)。而就算实现了,这种正义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平等也必然将打破制度上的平等。但是,我们之所以一直试图构建一种平等的制度,就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而这就是如今探讨正义问题的意义所在。我们之所以坚持探索一种至臻至善的正义制度,其意义还在于,我们不断进行思考,对于激发每一个人对于可以真正利于自己的正义的思考是有积极意义的。与此同时,去纠正过去的非正义,进而以此来追求实现的正义。这对于警惕历史上出现的法制缺失、专制主义等社会现象重演,无疑都是极具建设性意义的。在笔者看来,正义显然不只是强者的利益,而是公平社会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我们在清晰认识到问题的症结后,在对其进行反思后,并对其进行真正有效的改革。参考文献:\[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3\]罗伯特·所罗门.大问题.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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