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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2018-04-20

财经国家周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滨海公共服务能源

全面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到2020年,有关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2月4日,改革开放以来第20个、新世纪以来第15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文件题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

文件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文件从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进乡村绿色发展、繁荣兴盛农村文化、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强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等方面进行安排部署。

文件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文件确定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文件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把实现乡村振兴作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共同行动,做到认识统一、步调一致,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

文件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是谋划新时代乡村振兴的顶层设计。

公共服务央地财政事权改革启动

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2月8日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提出,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方案》明确,一是将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列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二是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参照现行财政保障或中央补助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等9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三是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四是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予以优先保障。

《方案》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进一步降低企业杠杆率

完善企业债务重组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情况汇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升政府工作水平;部署进一步采取市场化债转股等措施降低企业杠杆率,促进风险防控提高发展质量;通过《快递暂行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下一步,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作为重中之重,结合国企改革、去产能、降成本等举措,进一步推动降杠杆。一是改善公司治理,出台国企资产负债约束机制,支持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充实资本,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二是完善企业债务重组政策,建立关联企业破产制度,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三是拓宽社会资金转变为股权投资的渠道。四是加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力量,指导金融机构利用现有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五是出台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引,规范引导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提高质量,切实降低企业负债率。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工信部开展信息消费试点示范

试点示范内容包括5类领域10个方向

2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公开发布,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通知》,试点示范内容包括5类领域10个方向,围绕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消费、信息消费支撑平台等方面,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从提升服务供给、加快服务创新和优化消费环境等方面着力,遴选一批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拓展和升级信息消费。

《通知》明确,示范项目应具有明显的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独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良性发展。

《通知》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充分释放内需潜力,壮大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

制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清单制度

2月2日,国家海洋局发布《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滨海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海洋局按照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不同,制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清单制度,实施差别化管控。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禁围填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纳入国家海洋督察内容。

《滨海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对滨海湿地实施分级管理,分为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和其他滨海湿地,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又分为国家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和地方重点保护滨海湿地。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两文件旨在维护海洋生态功能,充分发挥滨海湿地在改善近岸海域水质、防范海洋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生态功能。

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体系

建立定期评价专项监测机制

国家能源局网站2月6日消息,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通知》提出,建立定期評价专项监测机制。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的自评价报告,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的滚动监测评价机制。同时,对各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情况实行专项监测,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填报建设情况、重大工程进展等信息,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

根据《通知》,监测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各省(区)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及产业政策调整。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差,国家能源局将减少该省(区)当年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并调整相关产业支持政策,连续两年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差,则国家能源局不再将该省(区)作为清洁能源示范省(区)。

《通知》有利于促进全国清洁能源示范省(区)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对其建设和运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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