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2018-04-19郑中豪
法制与社会 2018年7期
关键词 中西法律 法律本位 法学传统 法律精神 执法模式
作者简介:郑中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03
在文化系统当中,法律文化跟文化是一种从属关系。法律文化的产生与终结并跟人类社会并不是同步的,严格的来讲,法律文化的出现是在让人类社会出现了阶级与国家划分的时候,换言之,法律文化最开始的内容是一个地区或者国家当中人们精神文化的一种表现。因此,伴随着人类社会的逐渐发展,经济的进步,文化内容不断更新,法律的文化内容受到文化影响也在发生变化。所以,法律文化相对于人类的社会文化是独立的,但它会受到大众文化的制约与影响。
一、中西法律本位有区别
本位不同是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一个方面,中国法律通常以集团来作为本位的,而西方的法律本位是从个人出发的。中西方,在远古社会时期均以“个人的集合”作为其基本单位,我们称这种以团体为发展中心的社会为集团化的本位社会。
从法律本位角度来讲,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是部落集团本位法,伴随社会的发展,后来演变为一种宗族集团本位法 。根据中国的社会体制以及自然经济发现背景下,中国的法律是延续以往宗族集团本位法的发展历程而形成的。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存在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家族统治的历史局面被打破,此时,儒家思想与法家讲学对中国法律新制度的建立健全起着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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