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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研究

2018-04-19张成前

法制与社会 2018年7期

关键词 物权法 担保法 冲突 适用范围

作者简介:张成前,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112

在社會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也在逐渐提高,对于自身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更加丰富完善,对于需要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从而减少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还是有不好的缺陷和漏洞,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影响,不同的部门法之间就会出现重复调整的情形,也因为这些重复的情况存在以至于各个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法律内容等等呈现出不一样的态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出现冲突,而这种冲突的表现这几年很明显。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主要是确认物品的所有权和归属,而我国担保法中则主要规定的是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等保证方式来保护自己所有的物品和债权债务,在人们进行无权交换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交集,从而产生一系列的冲突问题,到底该如何去运用物权法和担保法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我们去认真探究物权法和担保法两者的适用范围,以及他们之间的重合点和冲突区域,从而能够更好地去理解运用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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