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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追责存在的现实障碍及其解决途径

2018-04-17范任益

法制与社会 2018年9期
关键词:网络诈骗立法调查

关键词 网络诈骗 追责 立法 调查

作者简介:范任益,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51

一、网络诈骗的特点与新挑战

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是诈骗犯罪与网络相结合的新产物,因此它不仅具有一般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又具有与网络相关的一些自有特征。网络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互联网络平台,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公私财物,单笔数额可能较小但累计数额已达立案标准的犯罪行为。这种新颖的诈骗行为与传统的普通诈骗行为有以下几点差异:

(一)当前网络诈骗的特点

1.虚拟性

在计算机领域中,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网络是一个通过数字化技术形成的虚拟环境,没有明确的物理分界,具有超地域的特点。网络诈骗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中,在后台所发生的一系列交易行为都是一串串代码而非实体,就连人也是一个代码。因此,借助一系列代码符号的网络诈骗行为具有虚拟性。

2.高隐蔽性

在现实生活中,传统诈骗行为的接触方式大多数是“人——人”,而在网络世界中,借助手机、电脑等平台与他人进行交流,属于“人——机——人”的沟通方式,这类方式存在显著特点,即高隐蔽性。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超越了性别、地域、文化等差别,通过数字化技术形成一个虚拟的环境。这一环境下很难在茫茫人海中将嫌疑人精确抓获。因其高隐蔽性,在现实查证取证环节中极其困难,导致最终能破获的案件少之又少。

3.低成本性

网络诈骗犯罪方法简单、易上手,再者网络信息化传播速度快、覆盖面积广。犯罪分子借助网络发布信息实施诈骗,财力、人力和物力投入较少,犯罪成本低。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只需要一台联网电脑,敲几下键盘,打几个字,点一下鼠标,一条诈骗信息就可以发布上网。一旦诈骗得手,其利益可能是数以万计,与传统诈骗相比,行为更加隐蔽,不易败露。由此可见网络诈骗的投入少,风险小。

(二)网络诈骗对权利保护的新挑战

随着互联网浪潮的到来,人们的生活也随之改变,随着互联网模式的快速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其中,互联网侵权问题首当其冲。当下不断发展的科技给网民的权利造成了冲击,使得网络取证难、举证难、立案难等,加大了网络诈骗的维权难度。

二、当前网络诈骗追责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网络诈骗追责法律保护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网络诈骗存在缺乏专门立法,难以惩治;个人受骗金额小,难以立案;犯罪身份虚拟,难以侦破等问题。基于这一现状,本文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当前网络诈骗追责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立法,法律体系不够完备

曾经有西方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本身就是法律不力造成的恶果”。依据我国《刑法》第287条之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网络诈骗是按《刑法》第2条规定的诈骗罪来进行定罪量刑的。上述条文只是一个概括性和提示性规定,由于法律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存在滞后性,如想将现行刑法中一切可能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实施的犯罪都包涵到计算机关联犯罪中是不太现实的。因此需要将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统之以刑法中有关罪名定性。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当时网络诈骗犯罪问题并不明显,在规定有关网络诈骗犯罪法条时主要依据传统诈骗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没有预料到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破案的难度及实施的困境。这导致了今天网络诈骗在刑法适用上的困难。另外,关于网络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具体的实施程序,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其法律法规无法与现实案件匹配的困境,要解决这一困境仍有赖于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以达到规制网络诈骗的效果。

2.权利救济困难,受害人维权难度大

网络诈骗犯罪证据形式主要表现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在网络诈骗的案件侦破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电子证据的易改性、不稳定性和虚拟性等缺点使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运用困难,容易造成受害人举证难、证据证明能力弱等问题。同时,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电子证据在收集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和通信权。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掌握着最新的诈骗技术和手段,其作案之后也很注重犯罪证据的隐藏或销毁,这让案件的侦破更是难上加难。在实践中,因多次小额网络诈骗中的大部分单次诈骗金额达不到犯罪构成金额标准而难以立案。

3.存在多头监管,监管没有形成合力

因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具有分散性和跨区域性的特点,其犯罪痕迹通常分布在各个地点,这就加大了不同地区管辖同一案件取证的难度。虽然我国已经建立网上报警机制,但形同虚设,并没有在源头上为受害者提供有力的服务。随着时间的流逝,受害人长时间内没有享受到网上报警机制所带来的便利和效率,那么自然而然会对其失信并放弃使用。這样一来,多方监管和措施没有形成合力,使得网络诈骗案件难以立案侦破,而犯罪分子不断进行犯罪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状况的持续存在使网络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也是我国目前的网络诈骗追责存在的问题之一。

4.法律观念缺乏,加大了侵权可能性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虚假网站和广告以及诈骗信息在网络这一载体上铺天盖地,越来越多的网民深受其害。但因其缺乏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并没有在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立即报警或者报案,这就使得犯罪分子愈加猖獗以及网络诈骗案件频繁发生。受害人的无视和冷漠无疑加剧了网络诈骗的发生,加大了其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这也是网络诈骗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完善网络诈骗追责机制的对策建议

因其网络诈骗追责现状极其糟糕,网络诈骗追责法律保护问题存在多样化。所以完善网络诈骗追责机制迫在眉睫,完善这一追责机制能够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发案率,净化网络空间,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研究制定与时俱进的网络诈骗惩罚条款

“法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法律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因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能在很大程度上引导公民做出合法的行为,有效规避犯罪活动,因此,通过立法这一形式,研究制定与时俱进的网络诈骗惩罚条款是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并使用计算机的国家,其在信息网络方面的立法值得我国借鉴。通过不断的颁布和修改法案,与时俱进的制定网络诈骗惩罚的条款,能很大程度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在网络安全方面司法执法的僵局。当然,在借鉴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主义特色以及网民素质等,通过不断的商讨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诈骗惩罚条款,并对惩罚的金额进行量化,保证在实施時能够顺利进行。

(二)畅通网络诈骗权利司法救济途径

在处理网络诈骗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由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地或网络诈骗案件的网络服务终端所在地进行管辖。当这一原则适用存在冲突时,可以由受害人所在地进行管辖或者由最初接到报案的所在地管辖。通过明确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所在地,可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效率的对案件进行立案及侦查。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畅通了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使网警能够对案件尽快侦破。

(三)加大网警投入,强化执法监管

当前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还是由普通民警受理,其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很难通过技术侦查的手段破案,同时还浪费警力资源。因此加大网警投入,建立一支庞大的具有专业素质的网警队伍,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网络诈骗发生时,网警如接到民众在网上报警可立即采取行动,进行技术上的侦查,可高效率的侦破网络诈骗的案件。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网民带来了上网的安全感,并给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

(四)提高行业自律和公民使用网络安全意识

1.完善上网实名制,提高行业自律

网络诈骗如此猖獗的原因是网络主体的虚拟性,即很难确定犯罪分子的身份。所以要将实名制这一制度归入到2017年6月1日刚实行的《网络安全法》中,才能起到强制的保障网络安全的作用。此举有利于明确参与网络活动主体的身份,彻底打消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意图。另一方面也能发挥网络舆论和社会监督的双重作用,让犯罪分子在阳光下无路可走。

2.对公民进行网络诈骗预防的教育

广泛开展网络安全法制教育,让广大网民在学习中了解网络诈骗犯罪后的严厉刑事责任,从而起到警示和预防的作用。并可在这一过程中普及安全上网知识及预防网络诈骗的措施,以及在被诈骗后如何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手段等。

四、结语

网络使得世界变成了一个“地球村”。网络的快速发展对我们的工作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我们的个人银行账户、金钱与网络的连结越来越紧密,使得网络诈骗这一现象层出不穷。在新时代背景下,网络诈骗犯罪现象愈演愈烈,预防网络诈骗任重而道远。因此,研究网络诈骗追责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使其远离诈骗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网络安全立法领域的研究有望为网络诈骗这一领域增加一层思考的空间,并为接下来的立法工作提供具操作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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