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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罚轻缓化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基础

2018-04-17胡莹莹

法制与社会 2018年9期
关键词:经济基础刑罚

关键词 刑罚 轻缓化 政治基础 经济基础 文化基础

作者简介:胡莹莹,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32

刑法作为一种公益维护之法经历了由全面法到保障法、后盾法的发展过程。中国封建时期刑法调整多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残害人的身体成为极其普遍的惩罚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刑法褪去了全面法的角色,成为一种宽容的后盾法和保障法。刑法宽容的主要外在表现形式便是刑罚的轻缓化。刑罚轻缓化主要指:“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缓和)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严厉);在刑事司法上,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缓和)即可,便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严厉)” 刑罚权归根结底是国家对犯罪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严厉性必定是其基本特征。但政治体制的变革,经济秩序的重建以及人类社会思想道德观念的变迁和人类整体的内心感受会对刑罚的严厉性产生重大影响。纵观刑罚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刑罚的轻缓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了解我国刑罚轻缓化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基础必定有助于指导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政治基础

“刑法宽容与国家政体具有密切关系。政体不同,刑法宽严完全有别”, 这句话道出了刑法与政治的密切关系。毋庸置疑,公法的立法司法走向无不受着一国政治体制的影响,而这种对应关系在刑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为保障刑法实施的刑罚则更是政治体制的产物。

(一)专制体制下的严刑峻法

孟德斯鸠指出:“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动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在专制国家里,人民是很悲惨的,所以人们畏惧死亡甚于爱惜其生活。因此,刑罚要严酷些”。

专制社会的高度集权使得政治和公民个人生活完全融为一体,公民的个人行为必须在国家意志力的指引下实现高度的统一。此时的行为规制法便是刑法,通过对犯罪人实施最严厉的刑罚来维系统治者的统治。刑法贯穿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此时法的功能或社会机能是单一的,通过定纷止争进而维系统治者的统治是其最终目的,它强调的是调整的结果而不关注过程。在这样一种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下,严刑峻法无疑是统治者最优的选择。

(二)民主政治下的轻缓化刑罚

在民主政治体制下,国家关注的不仅仅是统治的结果,更强调统治的过程,而在这过程中人的作用又是巨大的,这种思想观念的转变直接引起了社会结构的变革,即由政治社会转变为市民社会。社会政治结构的变革无疑对刑罚的轻缓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政治社会中强调社会本位,只有实行严酷的刑罚才能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的作用;而在市民社会中,强调人权的保障,注重对个人利益的维护。此时刑罚的作用已经不仅仅是对犯罪人实行惩罚,更多的是一种预防功能。刑罚的轻缓化有其必然的政治基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保障人权、推进民主宪政的发展是统治阶级追求的伟大目标。在此过程中必定会更加关注人的价值,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此角度看我国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有其政治基础。

二、经济基础

刑罚轻缓化的经济基础体现的哲学原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刑法配套措施的刑罚随着经济形态的演变也逐渐由严厉转为轻缓。而在当今社会,“根据刑罚给予犯罪人的痛苦感受和生活上的不利反应的程度不同,我国的刑罚可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与资格刑”。 这相比较于古代以死刑和肉刑为主要内容的刑罚又轻缓了许多。同时作为特殊经济形态的市场经济也促使刑罚朝轻缓化方向发展。

(一) 经济形态的演变与刑罚轻缓化的一般规律

刑罚权归根结底是国家对犯罪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严厉性必定是其基本特征。这种严厉性旨在让犯罪人感到痛苦,而这种痛苦可能来源于肉体可能来源于精神。刑罚若想要实现其惩罚犯罪人的目标,实现特殊预防之功能就必须要让犯罪人失去一些他最为珍视的东西。这些东西可能是犯罪人的生命、財产或是自由。而犯罪人对这些权益的重视程度在不同时期又有所区别。

在奴隶制经济背景下,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人的存在价值仅仅通过生命体现出来。因此在奴隶制经济背景下实行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严刑峻法就存在着内在的合理性。到了商品经济时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人作为劳动力其自身价值便凸显出来。这时的统治者关注到了人的价值,其发动死刑的随意性被遏制,与此同时被人们珍视的财产和自由便成了统治者处罚犯罪人的筹码。

刑罚轻缓化的经济基础的一般规律体现了人自身价值被逐渐重视,或者可以说人们通过生产力的发展获得的财产与自由越多,刑罚轻缓化的程度越高。

(二)市场经济与刑罚轻缓化

市场经济因其内在的自治性和诸多优越性而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市场经济强调内在的自主调节,即排除公权力的过渡干预。对于一些轻微违反经济秩序的行为,应当允许市场经济通过自身的调节来纠正该行为,不应当立即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市场经济内在的自主调节性能排斥公权力的直接干预,刑法规范的经济行为过多有损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对不同程度的经济犯罪也应当给予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市场经济体制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制度选择,而经济的繁荣发展又关乎国计民生,因此在处理该类犯罪行为时必须慎之又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促进刑罚轻缓化的发展。

三、文化基础

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离不开文化价值理念的助推,我国古代“礼法合一”的思潮使得刑罚日趋严峻,正确理顺“礼”、“法”二者关系对于推动刑罚朝轻缓化方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刑罚轻缓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中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动对于轻缓化刑罚的具体设置有着重要影响。

(一)礼法观念与刑罚轻缓化

我国古代儒法二家为维护统治者统治秩序提出过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即“礼治”与“法治”,二者在对具体社会行为的判断上是相互交融的。这为“礼法合一、出礼入刑”的主张奠定了基础。 “礼法分离”体现了社会普遍将法律与道德进行区分的价值选择。“法律不宜将关于善行、美德的愿望由自愿履行的道德义务上升为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 笔者认为“礼法分离”下的刑罚轻缓化是着眼于将社会行为进行区分,对于那些侵犯到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才给予刑罚的处罚,对于一般性行为则给予“礼”的谴责。此时两种标准并列而行,二者虽然不是完全割裂开,但是在评价具体行为时有所选择,不是仅用刑罚来进行处罚,这样刑罚毋庸置疑会朝着轻缓化方向发展。

(二)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动与刑罚轻缓化

“在某一社会条件下,人们认为具有剥夺性痛苦或者痛苦程度强烈的某些措施,在另一社会条件下,则可能不被认为痛苦强烈,甚至不被认为是一种剥夺性痛苦;反之亦然。所以,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刑罚体系、种类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都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创作,而是该特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的社会价值观念影响的产物,或者说它至少不能背离这种价值观念的基准。易言之,国家总是根据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的平均价值观念,将剥夺犯罪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而又最为需要的利益的措施作为刑罚方法,绝不可能将剥夺犯罪人不具有或者可有可无的所谓利益的措施作为刑罚方法”。 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动影响着刑罚的走向,刑罚的具体设置必须要与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念相匹配,不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念的刑罚必将受到社会的批判。在物质社会发展的今天,人们拥有与珍视的远不仅是自己的生命,财产自由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这时通过对财产、自由加以剥夺和限制也同样能够得到相同的惩罚效果。这样的惩罚措施远比死刑、肉刑给人身体上带来的痛苦要轻得多。

四、结语

刑法已由全面法发展为保障法,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严厉性是刑罚的基本特征,但是政治体制的变革,经济秩序的重建以及人类社会思想道德观念的变迁和人类整体的内心感受会对刑罚的严厉性产生重大影响。纵观刑罚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刑罚的轻缓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刑罚总是通过运用惩罚措施給犯罪人带来痛苦从而实现其惩罚目的,但对于施加给犯罪人的痛苦应当以社会平均价值观念及内心感受为基础。刑罚轻缓化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三者不是互相割裂、各自为政的。三者互相影响,共同推动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政治的民主化、经济形态的演变要求刑罚的严厉性与犯罪人的内心的痛苦感受相适应。

就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来说,如果刑罚的严厉性已经超出犯罪人内心的痛苦体验,那势必会导致犯罪人的自暴自弃,犯罪人不再积极追求改造,对社会也会产生一种报复心理。就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来说,如果刑罚的严厉程度已经超出犯罪人的内心感受或者说是已经超过社会平均的价值观念,那么这样的刑罚势必会被世人所推翻,刑法将不再起到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功能。刑罚轻缓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实现刑罚的轻缓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根据具体的国情和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念和内心感受去制定合适的方案。

随着党的十九次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我国下一步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也逐步展开。结合保障人权、发展民主宪政的伟大目标,刑事立法司法政策必定会做出相应地调整。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刑法越来越宽容,刑罚也必将朝轻缓化方向发展!

注释: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80,495.

龚义年.刑法宽容论.法律出版社.2015.148,195.

[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58.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赵秉志.当代国际死刑废止趋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4).

[3]王明.刑罚轻缓化的正当依据及其实现.人民司法.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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