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的问题分析
2018-04-13刘素红
中国市场 2018年12期
关键词:主体
刘素红
[摘 要]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专门对参加工伤保险与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其中更细化了对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的一次性支付问题。不过由于对未参保职工的工伤鉴定复杂,且涉及待遇补偿,文章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工伤待遇主体,协调劳动争议仲裁与裁后民事诉讼之间的既存關系。并以案例形式来设法明确和解决未参保职工的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问题。
[关键词]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未参保职工;一次性支付;主体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2.094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就规定未参保职工如果因职业事故造成伤害,构成事故要件,应该属于工伤,且工伤事实应该作为法律事实存在,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进行认定。而结合工伤的社会风险属性,对未参保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也应该实行法定标准,但无法要求民事侵权赔偿。所以说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应该围绕工伤补偿主体、劳动争议仲裁与裁后民事诉讼关系等方面来提出对策,加大对未参保职工的保护力度,实现制度创新完善。
1 未参保职工的法定工伤待遇基本性质与确定方法
1.1 法定工伤待遇的基本性质
对于现代社会及用人单位来说,工伤风险应该归属于社会风险范畴,即使职工未参加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其所遭受的职业伤害也应纳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而用人单位方面也应该实行社会化待遇制度,补偿未参保职工。从定量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应当对比参保职工工伤待遇来计算,并做到正确确定主体,协调好法律关系,真正将工伤待遇的支付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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