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海外文物绝不能再让“亲者痛”(观察家)
2018-04-13霍政欣
环球时报 2018-04-13
霍政欣
疑似圆明园被劫流失文物——虎蓥日前在英国以41万英镑的价格被拍出,消息传来,举国愤然。有观点主张,我国应立即提起文物追索诉讼,以法律武器索回流失国宝。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就以此次虎蓥拍卖为例,尽管英国拍卖机构的行径已引起多方谴责,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现阶段启动法律程序追索并非理性选择。
首先,就国际法而言,尽管当代已经有两项国际公约(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支持文物原属国追索流失文物,但它们均无法适用于虎蓥。
前一个公约虽然中英均为其缔约国,然而,“法无溯及力”。该公约仅适用于相关国家加入公约后流失的文物,而英国直到2003年才批准公约;后一个公约则因为包括英国在内的绝大多数文物流入国均未加入,故亦无法适用于虎蓥的追索。事实上,国际条约的溯及力、仅对缔约国有效等因素构成我国追索文物,尤其是历史上流失文物的重大国际法障碍。
其次,英国国内法对追索虎蓥也有难以克服的困难。尽管英国法律有“自己无有者,不得与人”的原则,即强盗与窃贼无法将赃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但该原则受制于“公开市场规则”以及“取得时效”等规则的限制。鉴于虎蓥流失时间长达一百多年,且很可能经过数次公开交易,通过诉讼追索之,显然难以逾越上述规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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