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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的制度逻辑、规范控制与实践检验

2018-04-11刘蕾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8年2期

刘 蕾

(西北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9)*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为了应对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中央推出四万亿的投资计划,其中要求地方政府进行资金配套。一时间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激增,债务风险凸显。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预算约束并将其纳入预算管理是解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的制度逻辑

(一)是实现财政民主的必然要求

在代议制中,国家财政权的合法性在于其公共性,公共财政意味着国家通过征税获得财政收入,用于财政支出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社会提供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公共产品。因此,财政民主是公共财政的应然内容。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政府职能的行使必须征得人民的一致同意。反映在财政领域,则体现为政府的所有财政收支情况必须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征得公民的同意。

从本质上看,预算是是向公民提供“一揽子”公共物品的综合性契约[1]。预算制度是实现财政民主的有效机制。预算制度缘起就是作为一种维护财政民主的手段而出现的,其演进也一直是围绕着如何有效实现民主善治。在预算制度中,政府必须依法对公民征税,税收而形成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依法支出,不论是财政收入还是财政支出都必须要经过代议机关进行预算审批。预算制度是将国家财政和人民民主相结合,是在国家财政制度中贯彻人民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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