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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益披露改革与管理层盈余操纵

2018-04-11黄志雄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8年2期
关键词:金融资产活动管理

黄 志 雄

(浙江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引 言

综合收益信息披露列报改革的争议是20世纪会计界的重要议题。虽然披露综合收益的呼声一直存在,但国际上真正要求在利润表中披露其他综合收益还只是近期现象。综合收益信息有效识别并衡量了所有企业创造的价值活动,将价值创造活动和业主投资和分配活动区别开来,因此理论上综合收益相对于净利润能为定价提供更多信息[1],并且衍生出其他有益后果,例如明晰财务报表间的内在勾稽关系,帮助投资者和管理层重视所有有助于价值创造的活动,抑制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综合收益列报模式的确定也是一波三折,早期通过权益变动表、利润表和综合收益表中进行选择性披露[2],到后期的利润表和综合收益表中披露具体构成,都是经历了大范围的争论。2014年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修订中规定在利润表中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具体项目也是妥协的结果。

虽然综合收益列报模式的确定正式将综合收益及其具体构成盈余信息摆在了台面上,但是受限于对综合收益认知的局限性以及传统利润决策的惯性,导致相关学术研究依旧没有对综合收益的实践应用展开拓展性研究,而是着重关注综合收益及其构成的价值相关性[3,4]、持续性[5-8]、预测性[9,10]以及与净利润之间的信息增量差异[11,12],将两者处于比较相对立的位置,从而促使综合收益信息在管理层业绩评价与盈余管理活动中的应用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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