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的性质
2018-04-09李国勇
中国科技博览 2018年12期
李国勇
[摘 要]司法是与裁判有关的国家活动,换句话说司法权就是裁判权。因为有了司法权,所以生活中当个人权利利益受到损害时其权力可以得到维护,对具有侵犯性和扩张性的国家权力实施一种中立的审查和控制。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同,其具有自身的特点。文章主要以刑事司法为例对司法权的性质做了简单探讨,供相关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司法权;性质;特征
中图分类号:S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2-0309-01
引言
现阶段,司法改革是一项普遍关注的话题,许多法学者也对司法制度的改革保持着一种热情,对司法制度的重建进行充分的讨论,是值得肯定也是十分有益的。然而,法学界在若干年前就曾讨论并倡导过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人们不约而同地将引进对抗制作为改造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突破口。时至今日,中国确实在刑事诉讼领域实行了所谓“抗辩式”的审判模式。加强对司法权性质的研究,促进司法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司法权的性质
1.1一元模式下的司法权
1.1.1司法权作为裁判权
首先裁判功能是司法权最直接的体现。司法权最直接的目的就在于为个人提供救济的机会,并提供一个使其有效、平等对抗国家权力的场合。将司法权的性质定位于裁判权,其实是偷愉模糊了司法权的性质与司法权的功能的界限,因为裁判作为司法权的一项重要功能,应该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裁判权本身的权力属性却需要作出界定,从而司法权的权力归属仍有待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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