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发展权主体法人化收益权利属性研究
2018-04-09尹瑜
中国科技博览 2018年12期
尹瑜
[摘 要]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重点关注的一个领域,而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问题,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集体土地流转政策,在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的基础上,通过对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为推行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集体土地 发展权益 主体法人 权利属性
中图分类号:R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2-0179-03
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人化
1.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人化的必要性
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人化是指在法律上赋予“农民集体”以法人资格并健全适格的权利行使主体。要保证集体成员能够顺畅地行使权利需要完善主体内部的治理制度,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缺乏适格的权利行使主体。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具有实际的经营管理能力,而负责集体土地经营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或者已经解散或者属于村民自治组织,都无法切实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了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