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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模拟审判教学的不足与完善
——以广东某高校为切入点

2018-04-02宋贻珍

韶关学院学报 2018年8期
关键词:法学院法庭法学

宋贻珍

(韶关学院 法学院,广东 韶关512005)

与传统的法学理论课程相比,模拟审判能够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法律职业技能。但是,指导实体模拟法庭需要耗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前期准备工作十分繁重,而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有限,往往导致其他未参与角色的学生积极性不高。同时,参与角色扮演的学生容易偏重于角色的表演,而忽视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辩论。如何克服这一缺陷?如何利用模拟审判教学让学生的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得到真正切实的提高?笔者在教学中进行探索与实践。

一、模拟审判在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优势

法学本科教育,旨在为社会输送各行各业需要的一线法律人才,是否能走出学校就适应岗位需要,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2011年教育部提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后,我国各个高校法学院都更加重视法学实践教学。实践环节的课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模拟审判,二是法律诊所,三是法律实习和见习。其中,模拟审判这种教学形式由于其独特的优势,运用越来越广。各法学院校不仅积极开展模拟审判教学活动,还举办全国性和区域性模拟审判比赛或交流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国际模拟审判比赛。2016年7月,中国法学会成立了法学教育研究会模拟法庭教学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大会共有51所法学院校的近60位代表参加。该委员会一个主要任务就是:“了解并汇总当前各成员院校及所在区域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和成员院校开展的模拟法庭比赛的情况,摸清模拟法庭教学的现状。”[1]

模拟审判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主要是因为模拟审判教学本身具有直观性、互动性、实践性,能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相对于法律诊所、专业见习和实习等其他法学实践教学而言,模拟审判教学还有以下三个优势。

一是模拟审判具有便利性。模拟审判活动由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在学校里面就可以完成,无需外界人员参与,也无需走出校园,因而具有便利性。法律诊所原则上是一种法律援助,是学生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为社会上经济困难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纠纷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见习是学生仅仅作为法律活动的旁观者进行学习的,所得学习体验比较浅。法律专业实习则是学生走出校园,到公检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地方进行法律方面的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和巩固法律知识。后三种实践性教学都需要学生与社会接触,“走进来”或者“走出去”,不像模拟审判教学,可以由学院或教师自由集中安排,比较方便不受现实职业法律活动的时空限制。

二是模拟审判在案例选择方面自由度比较大。模拟审判不仅在时间、场地等安排上比较便利,对案例的选择也有较大的自由。而且还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对案件进行必要的增减。而法律诊所教学和专业实习中会碰到什么法律问题,则是随机的,基本没有可选择性。

三是模拟审判能完整地学习到整个诉讼程序的运作,从起诉到判决的完整诉讼过程,包括原被告如何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相应实体问题的法律如何适用,涉及的法律文书如何写作等等。而法律诊所和专业实习往往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只能让学生体验或参与部分实践,很难从头到尾完成一个案件。

正因为模拟审判教学有着其他实践性教学无可替代的优势,其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很多高校法学院设置了独立的模拟审判课程,不再把模拟审判作为一种辅助教学模式。

二、模拟审判在国外高等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正因为模拟审判教学有着其他教学无可替代的优势,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中,这种教学形式得到广泛运用,甚至成为基础的教学方法。

模拟审判贯穿英国培养律师人才的始终。早期的律师学院具有浓郁的学徒制特色,学员学习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读书会、法庭旁听律师辩论和法官审案、模拟审判。其中模拟法庭是一种深受学徒欢迎的教学方式。当时的模拟法庭通常由律师学院主管或者有高级出庭律师担任法官,选定学徒担任原被告,“体庭”时,其他学员也可参与对案件的讨论。学员通过实践训练掌握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2]。近50年来,虽然大学已经取代律师学院逐步成为英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阵地,但各大学的法学院宗旨没变,主要是为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服务,教给学生的除了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基础法学理论之外,就是教会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和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有权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的法律协会规定法科生从高校毕业之后,必须在法律协会完成培训课程并且参加了足够数量的模拟法庭辩论,才有资格申请出庭律师。因此英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中,模拟审判教学仍然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基本的教学模式。

美国法学高等教育长期居世界前列,其高校法学院十分注重对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美国哈佛大学19世纪70年代就开设模拟法庭,把它作为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当今美国各法学院所设置的课程中大约有20%左右的课程与实务性法律教育或者律师执业技能有关。法学院不仅有模拟法庭形式的教学手段,还设立了与实践教学有关的各种模拟法庭比赛制度,使学生能得到充分的律师职业化训练,为学生从课堂走向社会,从模拟法庭走向现场出庭做好充分准备[3]。

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二战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日本的法学教育不太重视实践性教学,导致日本法学高等教育一度沦为普及法律知识的普通素质教育。2001年日本司法制度开始改革,次年日本国会又通过了《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开始直面法学高等教育凸现的弊端,拉开了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改革大幕[4]。在课程设置上,注重现实法律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授课方式上,模拟教学法尤其值得借鉴。模拟审判既不是学生课余活动,也不是一门独立或辅助课程,而是一种教学法,任何一门法学课都可以适用。每位教师的授课课堂就是一个模拟法庭。具体来说,如果某门课程采用模拟教学法,教师会给选修该课程的学生列出一学期中要学习和讨论的十几个真实案例,让学生自由选择主攻案例、小组成员,并自由选择案例中担任的角色。学生也可以在不同的案例中尝试不同的角色。这样,在一学期的模拟法庭辩论式学习中,每位学生既有当原告的机会,又有当被告和法官的机会,从中可以学习、体会从不同的角度审视问题,更可以学到如何根据证据和事实提出自己的主张,如何依照相关的法学原理、规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还可以通过小组成员之间的协作、互动、交流,学习团队作战方法和策略[5]。这种模拟审判教学法的运用,非常强调小班化,促使学生最大化地参与其中。

韩国2008年开始,借鉴美国法学院成功经验,效仿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展开了本国法学高等教育大改革。韩国甚至规定自2017年始,只有法学专业大学院毕业生才具备律师考试资格,除此之外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均不得参加考试。在实践教学环节,传统韩国法学高等教育多以各门专业法学研讨会为主,改革后法学专业大学院一方面传承了研讨会教育,另一方面加强了实务必修课的学习。实务教育是法学专业大学院教育制度的一大特点。《法学专业大学院设置及运营法实施令》第13条规定,法律文书制作、模拟裁判、实务修习课程等是必修课。在学分安排上,法律文书制作2学分、模拟裁判4学分、实务修习课程4学分[6]。

从以上国家高等教育的模拟审判教学实践,可以总结出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模拟审判在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是基础的教学手段。二是英美法系国家更偏向于把模拟审判作为一种教学法而非专门的课程来设置,日本近年也有这样的发展趋势。也正是如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模拟审判更偏重于法庭对抗能力的训练,而非对程序的把握。三是我国多数高校的模拟审判教学设置与韩国有相似之处。都作为一门实践性课程来对待,有计划的课时与学分。

三、广东某高校法学专业模拟审判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作为一名多年来一直指导民事实体模拟审判和民事计算机模拟审判的教师,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广东某高校的模拟审判教学有以下值得肯定的地方。

(一)模拟审判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并固定化

2010年以前,广东某高校法学院只开设实体模拟审判,由担任诉讼法的理论课教师在讲完理论课后分别组织指导学生进行,作为诉讼法理论课的辅助教学。2010年,增设计算机模拟审判课程,仍然由担任三大诉讼法理论课程的教师轮流指导,每位教师指导8学时。实体模拟审判和计算机模拟审判课程纳入教学计划,都固定安排在程序法理论课讲授完毕之后的一个学期,实体模拟审判共计80学时,3学分,计算机模拟审判共计24学时,2学分。教学计划比较科学,课时固定有保证,各知识点衔接也比较具有连贯性,模拟法庭的实际效果能够得到保障。

(二)普及性训练与示范训练相结合,提高实践教学效果

广东某高校法学院的计算机模拟审判属于普及性实训课程。以民事审判为例,每个学生都有一台安装了模拟审判程序软件的电脑,每三个学生组成一个法庭,分别担任法官、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根据选定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练习,选定案例做完后,还可以随机练习其他案例。实体模拟审判则属于示范性训练,在计算机审判模拟课程结束后,每个班抽调一些同学组成实体模拟审判小组,开展实体模拟审判活动,要求全体同学必须参加旁听。由于经过了计算机审判模拟的普及性训练,这个实体模拟审判往往效果比较好,学生的表演也更有发挥空间。

(三)检验实训效果,严格评价和检验体系

无论计算机模拟审判还是实体模拟审判,都要求学生要提交作业来检验实训效果,有比较严格的评价和检验体系。计算机模拟审判课程结束时,要求学生三人一组提交四个文件,对抗练习全过程记录、起诉书、答辩状和判决书。学生的计算机模拟审判课程的成绩由三个教师给出的成绩加以平均得出。而实体模拟审判则要求参加审判的学生要提交心得体会,其余进行旁听的学生要提交听庭报告,最后由教师打分给出成绩。

总之,广东某高校法学院的模拟审判课程计划比较合理,普及性与示范性相结合、结果严格对把控,使得学生对课程的设置相对比较满意。但是,教学中也出现了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问题有以下四方面:

第一,计算机模拟审判软件的更新不及时,影响实训效果。广东某高校所使用的计算机模拟审判软件是本校教师自己研发的,初始就存在一些缺陷,如模拟案例是软件设计人事先加进去的,软件交付使用后,负责课的老师无法再根据教学需要进行修改或删除;学生退出后再次登录,不能接着先前的审判程序继续进行,又必须重新开始等等,很多bug未能及时修补,导致学生使用软件训练时运行不顺畅,影响积极性。

第二,实体模拟审判容易流于表演,影响实际训练效果。实体模拟审判属于示范性教学,为了得到比较高质量的效果,教师指导时干预性比较大,这样容易导致学生自主性较小。同时模拟法庭教学最初的预想是锻炼法律专业学生临场应变、口头表达及辩论技巧的能力,但现有的实体模拟审判,往往在教师指导下先编好剧本,然后按剧本进行表演,学生临场应变能力得不到反映、临场辩论和口头表达能力得不到充分锻炼。

第三,缺少竞赛性提升,缺少与外校以及审判实务部门在模拟审判方面的交流。我国各高校法学院近几年有各种各样的模拟法庭竞赛,既有各校自己内部的比赛,也有校际间的比赛,还有国际性比赛。比较著名的如“理律杯”、“jessup”、“贸仲杯”、“国际红十字”等模拟法庭竞赛。广东某高校法学院参与竞赛性模拟审判活动比较少。与外校及审判实务部门就模拟审判教学合作交流的机会也相对较少。

第四,重程序性训练,而对抗性训练重视不够。从英美等国法学教育中的模拟审判教学实践可以看出,西方国家重视的是学生在法庭中的对抗能力,包括实体法的掌运能力、对问题的分析归纳能力、司法口才的培养、法庭上随机应变能力等等,使学生通过模拟训练,真正在法律职业能力方面有显著性提高。但包括广东某高校在内的我国大部分高校模拟审判教学,都偏重训练学生对诉讼程序的掌握,在法庭对抗练习方面,则要求较低,这是普遍存在的误区,实际上有些本末倒置。

四、我国高校模拟审判教学完善的思考

借鉴发达国家法学教育中模拟审判课程实践的先进经验,在对广东某高校法学院模拟审判教学的优势与不足进行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我国高校的模拟审判课程进行完善。

(一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提高实务课程比例

我国现行的法学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重理论课程轻实践课程,主要受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影响。这类方案培养的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已经使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沦为普及法律知识的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学生毕业后基本不具备法律职业技能,难以胜任法律职业工作。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英美法学高等教育的经验,像日韩等国一样进行改革,不仅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增设包括模拟审判在内的实务课程,还要加大这些实践教学课程的学分学时,使之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中发挥实效。与此同时,还应明确模拟审判课程的目的,细化课程的可操作性。模拟审判课程的目的不仅在于使学生熟悉和掌握各种诉讼程序操作规程,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提高学生在法庭上的对抗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综合素养。

(二 )丰富模拟审判教学形式

就模拟审判课程而言,可以在三个层次上进行教学:一是普及性模拟审判培训;二是示范性模拟演练;三是竞技性审判模拟比赛。其中普及性模拟审判培训可以借鉴广东某高校经验,充分借助网络优势,进行计算机模拟审判,让每个学生都能切实得到培训。当然,如果利用计算机模拟,应该保证软件实时更新,并不断按需要改进软件的缺陷,以保证模拟效果。示范性模拟演练则是需要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排练,力图完美呈现精彩的审判过程。示范性模拟演练应该具体到每一种诉讼类型,以便让学生比较民、行、刑三种审判以及国际法庭的区别。特别指出的是,指导教师对示范性模拟审判也不应过多干预或者将所有工作包干,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自己组织法庭对抗,负责法律文书的写作,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示范作用。竞技性审判模拟竞赛则是组织学生参加校际、区际、全国性以及国际性的比赛,通过竞赛进行交流学习,从而达到提高实践能力的目的。

(三)模拟审判模式运用于课堂教学

借鉴日本的模拟教学法经验,让学生通过互动与实践进行学习。模拟教学法的好处就在于学生自己调查分析案件情况,写出相应的法律书面材料,这就激发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思维能力以及自主学习能力。同时要求学生分角色对抗辩论,也大大锻炼了学生的口才即语言表达能力。利用模拟教学法,首先需要教师精选与本课程有关的案例,建成案例库供学生按自己的兴趣挑选,其次在学生选定案例之后,要引导学生理清各种法律关系,引导学生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并找到准确的突破口。但是这种模拟审判教学法,最好是分小班进行,因此对师资和课室等都有比较高的要求。鉴于各高校法学专业师资力量普遍不足,学校硬件配备也比较紧张,模拟审判作为一种常规教学法,在一段时间内普及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

(四)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探索双师机制

我国高校负责模拟审判教学的教师,很多即使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证,但从未在实务部门挂职锻炼过,或者虽然挂职过,但办案不多,经验也不丰富,这给模拟审判教学带来了一定障碍,制约了我国模拟法庭课程应用功能的发挥。为此,可通过加强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与交流,探索双师机制来强化模拟法庭课程师资队伍。高校法学院可选派教师到法院挂职锻炼,鼓励教师去律师事务所兼职,这样不仅可以增强高校教师的实务经验,还可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理论支持。另一方面,接受法院法官到高校法学院挂职,增强法学院实务性,增添师资活力。目前一些高校法学院在这方面已经开始积极尝试,通过聘请律师或法官指导模拟审判方式,探索建立模拟法庭双师机制,使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合作模式下取得更好的效果。

(五)完善模拟审判课程的评价体系

学生成绩评价体系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课程建设的科学性。科学、客观、合理地评定学生成绩,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目前无论是计算机模拟审判还是实体模拟审判,学生成绩的评价都存在一定缺陷。

实体模拟审判成绩评价的缺陷就是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容易流于形式,旁听学生的听庭报告不能避免抄袭和泛泛而谈。解决方案就是,首先应该对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激励机制。比如凡是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可以获得一定的综合测评加分奖励。其次,限定听庭报告的具体内容,听庭报告要从三方面进行阐述:模拟审判程序评价、对实体问题的分析以及参演的各个角色评价。这样只有真正听庭的学生才能圆满完成听庭报告。另外,必须对作业抄袭绝不姑息。

计算机模拟审判课程的成绩评定的缺陷,主要是审判模拟软件本身未能在成绩评定方面预先设置评价机制,缺少师生互动交流的环节,只能由教师查阅学生现场的操作记录予以评判。但软件在固定的教室安装,教师离开教室就看不到了,往往依靠上课时间来不及检查所有学生的作业。电脑硬件的老化又使学生实训时经常死机、卡机,极大影响了实训的积极性和效果。建议更新模拟审判软件,借鉴翻转课堂的教学经验,对计算机模拟审判课程的学生成绩评价体系进行多元化设计:(1)开发模拟审判实训网络测评系统。软件中增加在线合作与有效交流能力的测评。计算机模拟审判中,每个法庭就是一个团队。团队成员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才能完成整个诉讼任务。为了不流于形式,可以考虑增加团队内部成员的配合指数测评,以及团队与团队之间的互评。教师则负责对测评进行监督和引导。(2)充分利用网络普及便捷的优势,使教师不仅能在课堂监测学生的实训,而且能在课后随时看到学生的网上实训过程。这样,教师就能更好更全面掌握学生实训情况,而避免学生敷衍和应付。这其实是容易做到的,但目前由于软件版权保护的需要,而使教师和学生只能在固定时间和地点操作,就大大降低了互联网的功效。(3)实训操作的评价与实训后纸质作业评价相结合,综合考虑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实务技能以及职业素养三个方面。根据参与者在每一项因素的表现,给出客观评价。总之,只有针对模拟审判课程直观性、互动性、实践性较强的特征,建立相匹配的行之有效的课程学生评价体系,才能避免模拟审判课程流于形式,真正起到保证课程效果的功效。

五、结语

《礼记》云:“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7]笔者从模拟审判课程教学中遇到的困境与探索,深刻体会出教学相长的道理。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正面临从传统灌输式教育到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审判式等实践性、互动性强的教学方式的转变。对模拟审判课程的探讨也就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的探讨旨在提高现有模拟审判教学的效果,让学生的综合实力,包括程序操纵能力、法学运用及解决纠纷能力、独立思考与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司法口才水平等都能得到切实提高,从而使法学专业的学生真正成为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于一身的专业人才,顺利完成教育部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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