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背景下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及保护
2018-04-01梅玉婷
视听 2018年3期
□ 梅玉婷
一、新媒体转播权的界定
(一)定义
“转播”一词来源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rebroadcast”,原意为同步无线传送①。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地对“转播权”进行定义,但是其对“广播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②结合以上对“转播”及“广播权”的定义,我们可以推定,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一般指体育组织或赛事主办单位在举办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时,许可他人进行电视现场直播、转播、录像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
随着新媒体和移动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观众开始选择通过新媒体收看体育赛事及其相关节目,且利用新媒体移动观看体育赛事的趋势已不可逆转。2016年由专业互联网数据平台艾瑞咨询发布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体育用户洞察报告》显示,有52.8%的体育受众采取线上观赛,这其中由手机端和PAD端组成的移动端用户观看比例达到了26.4%③。由此可见,传统的电视转播权研究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必须对新媒体转播权进行界定,以保护权利所有者的相关利益。
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新媒体转播权”进行定义,但是在2001年修订时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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