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法治化研究述略※
2018-04-01樊誉
史志学刊 2018年3期
樊 誉
(《史志学刊》编辑部,太原030012)
地方志法治化是地方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地方志从一项工作向一项事业转型升级,制定法律效力位阶更高的《史志法》就成为未来地方志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尤其是2018年5月18日、6月13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先后两次举办“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志论坛——《地方志工作条例》颁行12周年座谈会”[1]李培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志 加快史志立法.中国新闻网,2018-5-1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志法》立法研讨会”[2]刘淑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志法》立法研讨会暨“南岳衡山杯”首届全国地方志系统优秀论文交流座谈会在长沙召开.中国方志网,2018-6-14.,全面推进依法治志,加快地方志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3]冀祥德.同心协力 加快立法 为中国强起来盛世修志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在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志论坛上的总结讲话.中国方志网,2018-5-23.。系统梳理近40年来地方志法治化进程所取得的成就及该领域研究成果尤为必要,可以从中总结经验、探寻规律,为下一步《史志法》立法可行性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有益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毛泽东、周恩来、董必武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积极倡导编修方志,在中国地方史志协会组织发动下,全国多地自发地开展地方志编写。国家层面颁布了多个政策性意见、纲领加以指导。1958年,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地方志小组起草了《关于新修方志的几点意见》,1961年,地方志小组制定的《关于新修方志提纲(草案)》出台,1963年,中宣部转发了《关于编写地方志工作的几点意见》,这些文件都是对方志编修业务操作及地方志工作管理的规范性要求,是早期对方志编修制度化建设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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