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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共同体思想指导下的生态整体监管体制

2018-04-01宁清同

社会科学家 2018年12期
关键词:生态

宁清同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在“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部分明确提出:应当“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国家对其境内影响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之行为进行必要、有效的监管,既是国家生态管理权之重要内容,也是国家维护生态公共利益所应履行之职责。然而受行政管理区域性和部门性的影响,传统生态监管体制更习惯于以部门、地区的监管职责和权限为基础,实行纵向或横向的分割,这既不符合生态系统之整体性规律的要求,更不利于实现生态监管保护生态环境的真正目的。本文以习近平同志的生命共同体思想为依据,试求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性监管体制之优化。

一、生命共同体思想及其理论基础

1.生命共同体思想的主要内涵

习近平同志继承和发扬了中国自古以来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强调人类应当尊崇自然。2013年5月24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强调: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1],此后在不同场合多次阐述了这一思想。习近平同志也吸收和借鉴了生态整体主义的哲学思想,坚持自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2015年11月30日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习近平引用了《荀子·天论》之言:“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中华文明历来强调天人合一、尊重自然。[2]

习近平以生态系统整体性规律为依据,以“天人合一”、生态整体主义等生态哲学思想为基础,提出了“生命共同体”的新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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