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诉环节自行侦查之完善

2018-03-31娄力斌

关键词: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

娄力斌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1400)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从法条可以看出,补充侦查的形式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一个案件是否需要补充侦查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的种类在程序有三种,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九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审查逮捕通知类侦查、公诉环节自行决定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建议类补充侦查。本文就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相关问题展开分析。

一、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性质

(一)公诉环节自行侦查的内涵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展开自行侦查活动。在此结合现行法律来探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的内涵,得出分析结论可能较为科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可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归纳以上得出:自行侦查,是指公诉环节检察机关围绕犯罪的客观事实依法展开自行侦查的一种国家权力。

在法律赋予该项权力基础上,检察机关承办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审查分析,认为案件材料全部事实或者部分事实不清、完整证据链条尚未形成、存在遗漏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可能性情形下,如有必要可以展开自行侦查活动。从自行侦查主要任务来看,其侦查活动围绕犯罪事实中主客观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展开补充性侦查和核实前阶段各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侦查阶段的侦查主要任务都表现在证据收集方面,侦查阶段的侦查与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是不同的办案阶段,后者对案件证据材料提出更细更严谨的要求。公诉环节办案人员主要任务是审查案件事实,在必要情况下,着眼对证据精密审查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围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刑事犯罪的内容和公安机关侦查权运行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自行侦查。有学者提出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本质属性应当是行政权。因此,公安机关不仅不应当行使司法权,其权力还应受到司法机构的有效审查和控制。本文所述的自行侦查处在公诉环节,更多依附于公诉职能,按照审查起诉内容进行自行侦查。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是由它的法律监督权所派生出来的,检察机关的侦查应包括在法律监督权限之中。同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就此而言,自行侦查是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不同于侦查阶段行政化特点的侦查。自行侦查从实体上补全案件事实,对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全面客观纠正前司法行为的阶段性不足,顺利完成审查起诉任务。同时处在公诉环节的自行侦查活动,是站在公诉的角度开展自行侦查,该阶段要求不是单纯的侦查思维,更多地是评判性的法律思维,服务于提起公诉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因此,为使判断案件事实时能自我审查而不是流于恣意,就必须合理地取得法律的基础价值。公诉环节自行侦查应以正义为指导原则,将隐含在法律中的正义思想、目的考量付诸实现,并据之为裁判,无疑应纳入司法属性的规制。

(二)公诉环节自行侦查的诉讼价值

公诉环节是刑事诉讼中承侦查环节之前,启审判环节之后的重要程序。处在庭审前的公诉环节,检察机关应着眼对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而不失精细论证,这样才能在实质化的庭审过程中有效发挥主动作用,得以指控有理有据。公诉环节的特殊意义决定了自行侦查呈现出与常规侦查不同的属性。那么,自行侦查结合所在阶段的特点,应围绕以公诉为中心,以实质化的庭审效果为着力方向,展开有的放矢的调查取证,完善证据材料,从而夯实罪重、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明基础,以致作出公允的自行侦查结论。例如在一起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述称自己找到了自称是公安局的民警吴某某让其办理捞人的事情,并提供了吴某某的联系方式和汇款记录,因此检察机关承办人在退补重报的时候以工作说明的方式回复称未能联系上吴某某。承办人电话与侦查员联系,侦查员称收款人无法查找也不是取证的重点,能确定王某某将钱私自使用了就行。后检察机关承办人自行侦查调取了汇款的交易对手信息以及传票,发现收款人姓张。电话联系上了吴某某,但是接电话的人自称姓黄,接受的款项是王某某归还的欠款,自己没有为王某某办理请托事项,不愿意到检察机关作证,后吴某某关机,检察机关无法联系上吴某某。由于不能确定王某某是否将钱用于请托事项,本案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从本案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对证据标准的理解不一致,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仍会存在退而不查或者重复退查的情形。[1]检察机关展开自行侦查,依照法律思维理解分析证据,全盘把握案件事实,有效保质地完善证据锁链,确保案件不会带病起诉到法院,防止拖延办案时限,避免出现一步错、步步错的司法失灵现象。

二、公诉环节自行侦查存在的问题

(一)公诉环节自行侦查缺乏主动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实践中,一方面公诉部门很少自行侦查,而过于依赖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的方式,导致个别案件的证据取决于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和侦查意愿。甚至部分检察人员几乎没想到运用这项权力,办案过程仍停留在文书审案。检察机关因审查起诉案件多、审查期限短,自行侦查耗费审查起诉时间,办案人员习惯性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造成自行侦查权使用率过低情况。另一方面是制度设计存在障碍。现行的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流水式作业模式”,它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检警关系的基本框架—分权与制约,就价值评判而言,这种模式无论是在权利保障方面还是在确保追诉权的实现方面都有一定的欠缺。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来讲,检警体制监督制约没有发挥效力,对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证据材料,采取配合合作的流水作业方式。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限届满时,尚未对案件侦查终结。如果严格按既定程序办事,也存在有条件无法及时终结的缺陷。侦查机关就将无法及时终结的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碍于和公安机关的“关系”,往往会做一个顺水人情,受理案件。侦查机关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想了解检察官对案件看法、思路和“合法合理”延长继续侦查的时间,进而在后续补充侦查中理清侦查思路,有针对性开展好侦查工作,这样也变相产生以审代侦,导致检察机关工作量增加,检察官反正要退侦,认为没有必要对案件深入审查和自行侦查,失去检警分工负责和监督的意义。检察机关同样存在此类问题,由于诸多原因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无法作出起诉决定,就会以各种理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而待案件重新报送时,侦查机关并未补到任何新证据。自行侦查被架空,无法保障其诉讼价值的实现。

(二)公诉环节自行侦查与补充侦查界限模糊,存在恣意适用的弊端

关于补充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环节自行侦查与补充侦查两种侦查方式并行不悖,由检察机关决定使用什么侦查方法。从权力运行规范来看,具备哪些明确条件,才能采取相应的侦查方式,这样会提高权力运行效率。但在没有明确适用条件的情形下,造成本应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而采取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延长办案期限的,仍会存在退而不查或者重复退查的情形,从而影响办案效率和结案率。恣意适用的另外一种表现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自身技术装备和人员配备等客观原因的影响,直接自行侦查的毕竟属于少数,检察官主要出于公诉权的需要为警察的侦查提供各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或者进行必要的补充侦查。在主观方面,有些地方开展一些自行侦查工作,但由于自行侦查能力不高,主观能动性不强,加上未能明确自行侦查的适用条件,同样存在恣意适用自行侦查的情形,导致目前自行侦查工作存在诸多困境。另外检察机关对案件中简单个别事实尚未查清或者存在逻辑矛盾的,也不愿自行侦查,而是采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方式。

(三)自行侦查质量不高

在审查起诉时决定自行侦查,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但基于自行侦查期限较短,有些证据收集不够深入细致,导致侦查工作质量不高。从公诉环节来看,公诉部门对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加以审查分析,较少通过自行侦查途径,追加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从收集证据和调查方法来看,没有亲历现场或者没有采取科学的实证方法,重在获取言辞证据,甚至对一些案件事实的了解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获得客观证据较少,尤其是经济类犯罪的证据具有自己的特点,书证具有重要意义,物证多表现为钱物,缺少犯罪工具。证人证言中直接证据意义比较少,缺少被害人陈述等。由于目前自行侦查手段单一,自行侦查意识不高,无法满足当前办案的自行侦查工作要求,自然会导致自行侦查质量不高或者难以收集到确凿的证据。

三、完善公诉环节自行侦查工作的建议

(一)坚持检察人员职业化和专业化方向,进一步提高检察业务能力,提升检察人员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习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大力推动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切实提高检察人员维护公平正义的水平。对于以上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

法律的有效实施依靠优良的队伍。检察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在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做办案支撑条件下,检察人员会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自行侦查权,扎实做好自行侦查工作,自行侦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双管齐上。从刑事诉讼理论来讲,检察机关作为负责公诉的追诉机关,享有较广泛的机动侦查权,以适应某些难以预测的特殊情况。因此,实施自行侦查过程中,检察人员会根据审查证据事实发现的证据性问题开展亲历现场或者亲力亲为侦查,客观清晰地收到新的案件事实,证伪证实案件疑点,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或者得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就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检察人员的客观公正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二)明确自行侦查条件,规范自行侦查活动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审查起诉的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细化了审查起诉的内容。公诉环节自行侦查应服从公诉职能,在审查起诉框架下做好自行侦查。将审查起诉的条件作为自行侦查的规范条件,是符合法理的。启动自行侦查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件新情况或者需要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较为合适情况下展开的。总体而言,在实体上明确了自行侦查的适用条件,案件的部分犯罪事实缺乏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未调取的或者对个别主要证据存在疑问以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时,公诉部门最好自行侦查。在程序上,自行侦查程序既是补充侦查程序的组成部分,也是审查起诉程序的组成部分。自行侦查理当围绕审查起诉内容展开。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公安机关已经补充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改变管辖的,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

2.在公诉环节,检察官已经是自行侦查的主体,批准逮捕权仍由检察官行使,在法理上讲有违权力配置制约之嫌,程序正当性难以体现出来。因此,从权利制约效果来讲,有涉自行侦查的特殊逮捕程序,应由检察官提交法院审查,由法院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在公诉环节,法官介入到审查强制措施过程,能够做出客观中立的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并审控辩三方以此设定目标进行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在程序上做出合法合理安排,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三)优化司法理念,树立能动司法的意识

习总书记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有效施行靠人,而人的行为方式靠理念,正确的理念是法律良好运行之基础。[2]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是在践行法律理念。公诉环节自行侦查领域优化司法理念,主要通过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维护自行侦查的司法属性。(1)从不愿侦查到善于侦查转变,转变文书审案的旧办法,法定需要侦查的情况下,主动深入侦查案件,以批判性的法律思维,将自行侦查思维确立为法律思维,真实了解案件中各个事实的运行轨迹,补全案件的瑕疵证据,监督侦查阶段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排除因前阶段违法侦查收集到的非法证据,作出公允的自行侦查结论,切实筑牢审查起诉证据关。(2)从注重效率的侦查程序设计观念到倾向公正司法理念转变。公诉环节自行侦查应以正义为实施原则,以践行法治理念为主线,严格司法为保障,善于运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平衡案件中效率与公平价值,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自行侦查所具有的司法属性,必然伴随着诉讼意义产生,这是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但目前由于自行侦查整体价值体系的缺陷,具体表现在司法人员的现代司法理念尚未转变到位,能动司法的落实不够,制度本身有待完善,导致目前无法满足司法责任制条件下自行侦查所应具备的诉讼价值。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自行侦查存在的运行问题,亟需对其进行改良优化,完善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整体价值体系(价值体系涵摄了司法主体、理念、制度配置等资源),对扎实做好证据基础,提高审查起诉质量,实现公诉环节自行侦查程序公正的价值要求,具有重要法治意义。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自行侦查体系结构也将需要调整优化。公诉环节自行侦查制度改良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理念的更新,能动司法的落实和关涉到司法结构动态的机制构造。这或许也是认识司法原理并使其有效实践化的一条可取的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洪杰.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后存疑不起诉研究.中国检察官[J].2016(16).

[2]孙 谦.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刑事公诉.法学研究[J].2017(3).

猜你喜欢

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传达学习省两会精神
检察改革新形势下补充侦查制度的发展*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启示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纪实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举行新任职干部宪法宣誓仪式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完善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建议
修正案方式:《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现实途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