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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背景下的社会法应对

2018-03-31张玉芳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11期
关键词:退休年龄老龄老龄化

文/张玉芳

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同时也是四川省未来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加大对老龄化背景下的社会法应对方面积极探索,特别是在提升人口质量、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劳动权益助推老有所为、加快老龄产业发展、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等方面进一步深度探索并积极建言献策,努力实现老龄事业发展政、学、产、研共同发力,有利于使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各项权利。

10月27日,“老龄化背景下的社会法应对”学术研讨会暨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光华校区)举行。本次活动由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四川省律师协会主办,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承办,四川劳动保障杂志、西南财经大学科研处协办,来自学术界、律师界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参会嘉宾们就老龄化背景下的社会法应对问题进行了专题学术研讨,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潘怡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处长

加强新时代社会领域地方立法

新时代的社会建设应当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革,重点解决当前社会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例如教育、就业和收入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制度。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伟大的历史时代,这个时代的历史主题是社会现代化。而社会现代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立法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体现。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加强社会建设领域的立法的任务非常繁重,社会建设立法区别于其他方面的立法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是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建设立法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项具体的立法往往牵涉到纷繁复杂的社会制度。二是公益性强,强调政府责任。社会建设立法在形成社会共识方面往往会遇到一些困难,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为立法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阻碍。目前,我国社会建设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方面。我们欣喜地看到,尽管存在诸多的困难和挑战,《社会救助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

四川省是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纽带和核心,是我国的经济大省、人口大省。虽然近年来四川省经济发展取得了历史上的重大成就,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但四川省“人口多、底子薄、不平衡、欠发达”的基本省情没有根本改变。发展不足,发展不平衡带来了人口资源、生态环境、社会制度等诸多挑战和问题。基于社会建设在“五位一体”整体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推动社会民生事业全面进步,强化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社会救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立法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威力,需要广开言路,集中民智,集思广益。在加强社会建设领域立法的过程当中,注重科学立法的民主。例如,在制定《四川省老龄人权益保障条例》过程中,与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开展深度合作,注重建立新型老年志愿服务制度,多视角、多维度,不断提出完善解决方案,《四川省老龄人权益保障条例》中的很多制度设计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为全国老龄事业和养老业的发展提供了四川视角。

崔永新 天津市人社局办公室副主任

退休人员劳动用工关系

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日益突出,有越来越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或者通过返聘等方式重新实现再就业。面对这些越来越庞大的从业群体,迫切需要在法律上准确界定这种用工关系的性质,使他们能够依法享受法定权益,这对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国内仲裁诉讼机关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雇佣关系界定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满足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三项中的一项就视为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当事人不能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需要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两个条件之一,才能认为劳动关系终止。第三种观点是当事人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在原单位继续留用,劳动关系仍然成立;当事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再就业就属于劳务关系。由于没有明确的的法律规定,全国各地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定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站在新时代,我们应该重新定位“法定退休年龄”的功能。对于“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把它看作是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最早的年限,而不是强制退出劳动关系的节点。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我们应该把“法定退休年龄”做一个合理的功能转型。比如,如果劳动者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他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劳资双方达成协议,愿意继续用工,仍然维持劳动关系。在老龄化时代到来的背景下,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者,最核心的问题是工资支付和工伤保障。因此,可以参照劳动关系和用工标准对这个特殊的群体建立相关保障制度,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曹燕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人权研究院研究员

老龄友好型工作条件法律建构的挑战与应对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要求,也强调了加快对积极的老龄化政策的推进。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积极的老龄化政策的核心问题是要建立老龄友好型工作条件,从而使老龄劳动者更积极地融入劳动市场,更加公平地让老龄劳动者进入劳动竞争市场。

相较于年轻人,老龄劳动者对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需求更为强烈,由于身体机能的衰退,老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过长,以避免其长时间处于精神紧张或者体能消耗的情况之下而发生危险。因此,积极老龄化政策要求企业为老龄劳动者提供保证其健康安全并充分发挥其工作能力的体面劳动条件,又可称之为体面老龄友好型工作条件。

从世界各国立法经验来看,这些工作条件主要包括维护老龄劳动者雇佣安定、减少工作时间、保障灵活用工的休息权、保障平等休假权等主要法律问题。我认为,建构老龄友好型工作条件法律有以下几个比较核心的问题。第一,老龄劳动者的持续雇佣。老龄劳动者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退休方式和退休年龄,法律上明确了“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第二,老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障。第三,老龄劳动者的特殊工时权益保障。由于老年劳动者身体需要,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作方式,比如夜间工作、轮班工作等应该给予相关权益保障。

徐程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财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国长期照护险现状及发展

2016年,我国15个城市首批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通过1—2年试点时间,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时,人社部出台的《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在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因此,不同的试点城市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长期照护保险所覆盖的人群、具体的待遇等都会有所不同。

目前,大部分城市的筹资是由医保基金统筹转化,也有部分城市有个人缴费、公益基金或财政补助的情况。各试点城市通过多种渠道、多元化的方式进行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探索,促进了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但是,长期照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进行整合、协调、衔接等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杨一帆西南交通大学国际老龄科学研究院副院 长、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副教授

消除年龄歧视:积极老龄化治理

在国际上,“老龄化”是可持续发展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提出了“综合的、协调的、多部门多政策协同的积极老龄化”的观点,这也是国际上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这代表着我们需要实现许多转变。第一,转变对于老年年龄的观感。消除对年龄的刻板印象是我们积极应对老龄化的前提。第二,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通过内在条件与外生环境对老龄人的支持,为老龄人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让老龄人参与到社会工作中。

我认为,需要促进年龄的多样性。老龄人群体并不是刻板印象中的样子,这个群体拥有多样性。我们需要为这种多样性提供可能,提供政策、法律保障。其次,建立年龄友好的服务体系。“衰老”是一个自然过程,把社会服务、公共价值放到衰老的过程当中,让人生的每一个阶段都精彩,充满价值。

李攀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副处长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民法典编纂

民法典的编纂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立法任务。编纂工作对现行民事法规规范不仅是系统整合,也是修改完善。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民法作为调解民事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是保护民事权利,定分止争的利器。为进一步应对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民法典编纂必须立足这一国情和实际,保持民事法律规范的前瞻性和开放性完善制度设计。从2018年8月27日交给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以及相关说明看,民法典编纂中有四处修改是应对老龄化问题的。一是“物权编”中增加了对“居住权”的规定;二是“继承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三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四是完善遗嘱形式。

从立法目的和制度设计来看,都是为老年人处理遗产创造更多可能性,从而推进老龄事业产业发展。我认为,针对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除了为老年人财产权的行使扫清制度障碍外,民法典编纂中还可以考虑在人格权编中设置“生前预嘱”制度,为老年人以及其他自然人能够对自己临终时的医疗措施作出事先安排,为当事人人格权的充分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也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医患矛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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