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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研究与本土借鉴

2018-03-31程书锋

社会科学家 2018年5期

程书锋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证据是“诉讼之王”,是当事人证明权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在新型诉讼日渐增多、证据偏在愈发普遍的今天,通过立法保障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收集事证之能力显得愈发重要。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的民诉法解释第112条正式明文规定了我国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大陆法系各国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已经成为了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制度,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立法十分粗陋和单薄。借他山之石可攻己之玉,笔者意在借鉴域外立法和学说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理解,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之内涵

(一)文书提出命令的含义

文书提出命令,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条件时发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提交文书的命令。申请文书提出命令既是一种取证策略,也是一种举证行为。申请人对某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且其相关文书因结构性偏在而难以获得时,即可向法院提出此申请。法院审查同意并作出命令后,持有人提出的相关文书视同申请人之举证。一般而言,申请人为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而被申请人为持有文书之人。这里的持有人可能是当事人也可能是案外人,而持有的方式可能是直接持有也可能是间接掌控。大陆法系各国为保障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之有效运行,都赋予了其法律强制力。被申请人一旦收到此命令即被课以提出文书的法律义务,若被申请人拒不提交且不具有正当事由或者除外情形的,将会被课处法律上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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