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
——从一起仲裁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所进行的实证分析
2018-03-31韦伟强
社会科学家 2018年5期
关键词:程序
韦伟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判庭,广西 南宁 530028)
仲裁是由第三者以解决纠纷为直接目的而介入纠纷解决过程的一种社会冲突的自力救济方式,这种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经法律认可并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裁判效力实现,作为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手段,因其灵活性、自治性、一裁终局性等特点而广受国际商事领域当事人的认可。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仲裁都是一种古老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仲裁具有以下几项优越性:(1)国际性,(2)秘密性,(3)非正式性,(4)快速、经济性,(5)专业性、权威性,(6)伸缩性。[1]同时,也正是因为前述诸多特点的存在,其与诉讼相比,公正性和法律权威性受到颇多挑战与质疑。再加上仲裁裁决的最终实现有赖于法院的执行,这就必然牵涉到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实践中如何看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如何进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如何对《仲裁法》进行修改,仍是众说纷纭,意见难以统一。本文正是从一起实践典型案例入手,分析仲裁司法审查的各种观点认识,以客观司法需求为基点,论证仲裁法修改及对仲裁司法审查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必要性,论证应作什么样的修改和补充,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仲裁法修改及仲裁司法审查部分修改和补充完善的若干构想和意见。
一、案件情况及所提出的问题
1.案件情况。广西某公司因与案外人王某等90多人、第三人广西某房地产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2016年5月6日,某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裁决广西某公司对广西某房地产公司应付的5000万元大厦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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