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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少数”的法治自觉及其成长路径

2018-03-31钟慧容陈宗波

社会科学家 2018年5期
关键词:关键法律思维

钟慧容,陈宗波

(1.广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区域实践协同创新中心,广西 桂林 541004;2.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在世界多元化的发展格局中,各国治理模式的选择自有其现实依据和发展需要,但是法治无疑已经成为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在法治社会中,制度、机构、人员这些“看得见,摸得着”实体性要素是法治的前置性条件,可以说是法治的“硬件”。法律需要社会执行和遵守,否则它就是形同虚设。法律的执行是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而法律是否执行得了,除了需要国家的强制力保障之外,法治自觉至关重要。法治自觉不仅是法治社会的营养土壤,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其中掌握着执行法律制度资源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法治自觉程度是实现的“关键”。

一、法治自觉的语义及要素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法治自觉”这一概念在理论宣传和法治实践中颇为常见。但是对于什么是“法治自觉”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界定。综合各种认识,我们认为,“法治自觉”就是人们在正确认识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本质、规律和作用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理性地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的心理状态。简单地说,法治自觉就是基于对法的价值的认同而形成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觉悟。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和示范自觉是法治自觉的构成要素。

法治的思想自觉就是要在内心深处信仰法律。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思想一偏差,行动必迷向。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的思想自觉,就是要看他在遇到复杂问题、棘手事件时,最先考虑地是不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处理这些问题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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