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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18-03-31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4期
关键词:经济

栏目合作: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咨询台:

5年前,我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工作期间,我觉得与公司产生了许多摩擦,尤其在加班费用计算方面存在分歧。主要是我认为公司对自己的加班时间认定不准确,加班费用计算与自己的认知有差异。于是,不久前,我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提出了辞职。公司同意我辞职,并随后结算了工资。但我对公司这样的处理并不是很满意。因为自己是在公司因未足额认定加班费的情况下提出的辞职,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因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请问我的诉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读者 王成

王成:

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加班费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除非有确实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加班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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