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定位调整及范围拓展※
2018-03-30曹月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曹 月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建立的一项重大制度。根植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土壤下,该制度先后经历了起初的选择试点,扩大推广,再到全面规范实施的渐进过程,切实发挥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保障案件质量、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等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随着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源于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徘徊在“十字路口”,引发该制度是渐渐褪去光环走向没落甚至消灭还是继续践行这项中国独有制度的担忧。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成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作为人民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方式,又是履行反腐职能的机关听取人民意见、接受监督的重要途径,更是查处司法腐败机关亟需表现积极接受监督的政治姿态[1]。新形势下,人民监督员制度首当其冲的就是找准定位,明确适用范围。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及考察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试行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自2003年8月正式启动,至2004年10月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各试点检察院紧紧围绕“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这一工作要求,全力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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