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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著名商标泛滥之怪现象的反思

2018-03-29王祎

商情 2018年9期

王祎

[摘要]二十年前,“驰名商标”在我国法律中首次亮相,迄今为止,驰名商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经历过几次大的变革。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商标法》修改后,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使用限制,然而,仅规制驰名商标的使用并没有彻底的整治我国商标滥用的现象,各地方利用法律上的空白,制定了关于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相关法律文件。著名商标打着鼓励企业品牌发展的旗号,实质却与驰名商标无本质区别。本文以著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范围内为出发点,论述了著名商标制度实行以来的弊端,建议取消著名商标制度,撤销相关法律文件,以整治我国商标管理的混乱局面。

[关键词]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 商标泛滥

一、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是同质概念

要解决著名商标字样的使用是否适用现行徜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首先就要确定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关系。目前学界对此并无定论,多数人普遍认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区别体现在知名度大小的差异上。笔者认为,这三个概念仅仅是同义词的变相替换,实质并无差别。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总结了我国各省关于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后,笔者认为其与《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相似度极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的年限;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该商標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等。不难看出,各省的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著名商标的概念,并且在认定条件上基本与驰名商标的规定一致,可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在立法上并没有体现区别。可以说,著名商标其实是驰名商标的一部分,是驰名商标范畴内的细化与延伸。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驰名商标,则没有必要重复说明。

二、著名商标的泛滥导致严熏后果

现如今,很多消费者都会根据企业的一些“荣誉称号”来判断其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好坏。不论是驰名还是著名,企业只要有了这个“名”,就会获得更大的消费群体,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基于这一原因,很多企业为了得到著名商标的名号不择手段,甚至勾结中介机构和相关国家机关,通过金钱交易达成目的。这就衍生出了一条不正当的灰色利益链,著名商标不但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反而成为了市场混乱的诱因。“康王”为获得驰名商标而自编自导一场诉讼的例子让我们不禁思考:究竟还有多少企业能如此极端?驰名商标制度在历史上被扭曲后终于得到规制,然而著名商标却要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破坏中国市场经济秩序。

目前,著名商标数量越来越多,而质量却越来越差,企业利用著名商标谋取私利的风气愈演愈烈,而真正注重品质的却越来越少。许多享有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有名而无实,著名商标完全成为了他们攫取利润的工具。据调查统计,绝大多数企业在被评为著名商标后,市场份额均有所提高,而产品价格也会上涨20%30%,到头来,为企业灰色利益链买单的是广大消费者。

另外,著名商标的泛滥使国产品牌的进步遭遇瓶颈。中国现在商标数量居全球第一,著名商标比比皆是。然而大部分著名商标的知名度仅仅局限在国内甚至省内,真正能够走上国际大舞台少之又少。许多企业满足于著名商标称号给他们带来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企业品牌形象和商誉信誉的发展与完善。著名商标多如牛毛的繁荣假象下,我们忽视了正是这一制度阻碍了我国发展真正的高品质大品牌。国外的名牌化妆品、皮包、手表等,牌大税高,却仍然占据了中国市场,然而其中70%以上商品都是中国制造。中国制造挂上外国品牌,和中国制造的国产品牌,二者在美誉程度、品牌形象上究竟有多少差别不言自明,这无疑是我国品牌发展的悲哀。

三、鼓励企业申请著名商标的行为偏离立法初衷

法律明令禁止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商业宣传,规制“驰名商标”的立法原意是加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防止不正当竞争。一方面,防止企业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进行垄断或故意抬高市场价格;另一方面,防止他人仿冒商标,使企业的商誉信誉免受不法经营者的恶意破坏,防止不正当竞争。各地关于著名商标的法律文件中指出实施该法是为了鼓励企业申请著名商标,并详细规定了申请著名商标的细节与福利,反而没有明确著名商标侵权保护途径与救济措施,这明显偏离立法初衷。这种重宣传轻保护的条文明显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政府的触角不应该过多的伸向市场经济,利用著名商标数量衡量政府业绩能力是中国行政制度的病态发展。相反,政府应带头弘扬品牌正能量,思考如何真正打造国产品牌的繁荣。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协助企业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商誉信誉,著名商标不应该是一个称号,它应该是通过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而形成的企业标签。

四、结语

纵观我国著名商标制度,笔者认为其弊大于利。著名商标无疑是利益之树上结出的“歪果子”,并衍生出了一条不正当的利益链。为了规范商标管理,缔造优质品牌,弘扬中国企业的正能量,笔者认为,关于对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文件应当立即无效,政府应立刻整顿著名商标泛滥的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