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排他性
2018-03-29陈倩蓉
传播与版权 2018年8期
陈倩蓉
一、著作权排他性的增强
权利的本质是什么?现今有力学说为德国学者梅克尔的法力说。权利本质为法律之上力,即权利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上力”形成。在私权领域,以“法律之上力”的性质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支配力”“请求力”“变动力”,与此相对应将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①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70页。学界一般将著作权界定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②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8页。。笔者认为用权利来界定权利,并非一种好的定义方式,而应从权利本质中引出定义。本文认为著作权乃是“法律赋予作者的一种支配力,用以保护作品的经济利益以及作品反映的人格利益。”权利的积极方面是直接支配其作品,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在此之上,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则应以作品之上的利益为核心,以权利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理分配双方利益。
著作权制度的开始与印刷术的广泛应用密切相关。1476年古登堡印刷术传入英国③John Feather,A History of British Publishing,Croom Helm Ltd,Provident House,1988,p.8.,该技术大大降低了图书复制的成本,大规模的复制导致了印刷的产业化。而印刷业的兴起使得其上下游,如造纸业、职业写者市场、图书交易市场等逐渐形成了一个产业链条,位于该产业链条中获益最多的出版商,则希望通过国家之力确保其对印刷业和图书市场的垄断利益。而这与英国王室希望阻止传播煽动性、宗教异端、淫秽和亵渎上帝的图书目的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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