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责任浅析
2018-03-28吴畅
商情 2018年5期
吴畅


[摘要]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各国的重要权力监督制度之一。近半个世纪来,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有的形成了完备的财产申报制度。本文就港澳台地区申报制度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其中普遍性规律,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以未予申报、逾期申报、申报不实为追究法律责任的重点。
[关键词]港澳台 财产申报 法律责任 比较研究
在我国财产申报的制度推行中,存在着很多法律责任不明的问题,其中,申报不实责任认定备受关注。有的教授认为,目前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本身并无后续制度作保障,即对于大量虚报、假报、不报的行为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这必然使财产申报变成走过场。台湾洪国兴教授认为,申报人意图为申报不實至为明显,但现行的查核方法与工具也是永远无法发现的。发现财产申报不实是查核最基本的目的,如果无法从查核中发现财产申报不实,那申报人如果意图要规避财产异常增减、故意隐匿等也都可以运用上开方式达到目的,则真正的财产申报不实、财产异常增减及故意隐匿等罚则,几乎已形同具文,毫无作用可言。而二十年来依故意申报不实处罚的案件多达数千件,绝大部分是“不小心、疏忽、计算错误、误解法令……”等原因,系引用“间接故意”申报不实处罚,令申报人难以信服。
一、我国港澳台财产申报和公示的法律责任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违反财产申报法律责任
对于政治委任官员,在任何时间,如发现政治委任官员的投资或利益跟他的公职有或似乎有利益冲突时,行政长官可要求有关官员采取下述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①放弃所有或部分投资或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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