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税制下视同销售规定的政策评述及完善建议
2018-03-28黄怀书
财会研究 2018年2期
■//黄怀书
一、相关政策简介
我国现行税制下对于视同销售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会计上无法确认收入而税法上需要确定计税依据并计税的情形,散见于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各税种由于计税原理、政策目标、税种性质上存在差异,因而对于视同销售规定也有所区别。
增值税法将9类业务界定为视同销售行为,即:与委托代销有关的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的行为;符合条件的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行为;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外购货物(服务、行为)用于6类非销售业务。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增值税征收上采取先售价后核定的原则,即优先按纳税人、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均价,两类价格均无法取得则按组价来计算的方法。
资源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界定相对简单,即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方面的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资源税和增值税的处理基本相同,也是采取先售价后核定的原则,稍有不同的是资源税的组价里计入了资源税,而增值税的组价里未有此项。
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规定主要着眼于对会计上不得确认收入的情形类的补充,强调资产所有权属的改变,主要有2类,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投资、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用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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