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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
——以非法经营罪为切入点展开

2018-03-28周权

长治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周 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市场失范行为,比如组织刷单炒信、滥用“黄牛”软件等,给侦查和审判带来诸多困难。非法经营罪脱胎自投机倒把罪(1997年刑法),作为“口袋罪”饱受诟病。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传统的非法经营罪更是面临着适用上的困境,本文以刷单炒信为例,对信息化背景下的非法经营罪作如下分析:

一、组织刷单炒信的查处难点和理论争点

(一)案件的查处难点

首先,案源发现难,由于网上刷单行为隐蔽,除非网购平台提供准确的线索,否则侦查人员很难准确匹配到刷单网站幕后的运营商,就算是找到了运营公司,拿到了违法证据,也很难找到真正的经营地址;其次,证据收集难,在此类案件中,物流公司和刷单手的违法证据很难取得,真实的交易记录和刷单记录往往杂糅在一起,真假难辨,而且一个商家往往注册多个刷单账号,想要查明每一笔交易的来源和去向也非易事;最后,管辖限制,此类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成蔓延之势,但是每个地区只处理本地区的商家,其他的只能作为案件线索进行移送[1]。

(二)学界的理论争点

针对互联网时代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如何去规制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严格限缩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非法经营罪是典型的空白罪状和“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界限,限制堵截条款的滥用,并且组织刷单炒信行为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不宜用刑法进行规制,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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