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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2018-03-28王博海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

传播力研究 2018年26期
关键词:法律大学生教育

王博 海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速,已经初步形成了独立的一整套相对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在这可喜的成绩面前,我们的教育法律制度却仍存在突出的漏洞,这一问题值得我们去关注。随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师生、校生之间的法律纠纷总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种社会热度的持续升高不仅带给我们教育者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中国法制不断强化的背景下从事教育事业,同时也督促我们教育者要关注学生权利,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下面,笔者主要从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来探析如何实现教育法治。

一、与大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权利

在法律面前,区别于其他年龄段学生的大学生,他们不仅仅是“学生”,他们还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公民,他们应该并且必须要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可以归纳为两个主要方面:第一,作为公民应当享有法规规定的的权利,具体包括:受教育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次,作为受教育者,主要可以享受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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