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的债,另一方要不要背?
2018-03-27春香
女性天地 2018年3期
春香

一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大家关心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了细化和完善,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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