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深度扶贫法治机制的构建论析
2018-03-27宁林
重庆社会科学 2018年1期
宁 林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深度扶贫开发工作是一项艰巨的民生工程,深度扶贫法治化则是实现人权保障、服务型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救济范围还没有完全涵盖扶贫范围,公民无法通过合理的渠道寻求救助。[1]党的十九大报告一再强调:“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坚持大扶贫格局,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快完善深度扶贫的法治化建设,推进深度扶贫法治保障机制的构建。
一、深度扶贫的理论基础
深度扶贫是我党针对当前我国扶贫工作的进展所提出的一种民生理念,其不仅是我国扶贫领域的新战略、新思想,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套涵盖理论、战略、机制等因素的完整系统。[2]针对深度扶贫的理论基础,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论述:
(一)共同富裕思想
共同富裕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也是深度扶贫思想的理论源泉。[3]共同富裕不是一起富裕,而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带动和帮助落后地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带动和帮助落后地区是富裕地区的责任和义务,而只有实现扶贫工作法治化,才能使这种“责任和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执行力。
相对于传统的扶贫方式而言,深度扶贫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准确性,其理念是从源头上根治造成人民贫困的顽疾,使所有人脱贫致富,这与共同富裕的思想是相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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