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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轨道交通工程竣工结算中典型争议的处理

2018-03-26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8年27期
关键词:总价投标人单价

王 飞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苏州 215000

正文:

1 典型争议

1.1 不平衡报价引起的争议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确定总投标价格的前提下,有意识地调整某些项目的单价或数量,以获取更多利润。一般而言,不平衡报价原则上是一种报价策略,不能视为违规,但是轨道交通工程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为减少国有资金浪费,结算时遇到不平衡报价情况,是需要进行适当处理的。

【案例】在2号线某机电安装标中,SC20电气配管原合同清单数量为1246m,工程结算审定数量为10600 m,工程量增加了7倍多,第三方审计单位在审核的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的综合单价远远高于市场行情,达到152元/m,怀疑存在不平衡报价,结算单价应调整到市场水平;但是,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是固定单价合同,其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分析】国家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规定:如果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若工程量偏差超过15 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同时也明确约定“招标人有权在中标清单中调整不平衡单价(如果该项目存在严重的不平衡报价,当工作量发生变化时,招标人有权对该价格进行不利于投标人的调整。投标人对此应予以确认并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问题解决】根据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经与承包人反复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即原合同数量及其15以下的那部分单价仍采用承包人的投标单价,15以上的那部分由第三审计单位重新测算单价。

1.2 总价合同工程变更引起的争议

2013计价规范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该条款明确表明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不在原总价合同风险范围内,要根据工程变更据实增减合同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缺存在一定的争议。

【案例】某一项目施工图总价包干1000万元,原工程量清单中“电气配管SC25”数量为10000米,综合单价25元/m,总价25万元。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将此配管变更为SC40,经测算SC40的综合单价为45元/m,因此施工单位提出增加费用为(45元/m-25元/m)*10000 m=200000元,即结算总价为1020万元;但第三方审计单位却提出异议,理由是虽然电气配管SC25合同清单数量是10000m,但是图纸数量只有9000 m,应该按照图纸数量来计算增加费用,即(45元/ m-25元/ m)*9000 m=180000元,结算总价为1018万元。

【分析】造成分歧的原因是合同清单数量与实际数量不匹配。在固定总价合同中,结算金额是基于合同清单数量还是实际数量?固定总价合同的特性是施工图包干,并不是对其中的数量包干,因此当出现工程变更的时候,应比较原招标图纸与变更后图纸的差异,找出差异导致工程量的增减,结合原合同清单中的单价来计算费用的增减,而不需考虑原报价清单中的数量正确与否。

【问题解决】根据总价合同的特性,按图纸数量正确计算费用增减。

1.3 投标清单与招标清单不一致引起的争议

【案例】某项目签订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数量结算。在结算审计时,审核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清单中有几项数量小于招标清单数量。该清单如何结算存在争议。施工单位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文件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所列文件时间在后者为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之后,按此原则,投标文件的解释权大于招标文件,并且在招投标过程中甲方并未提出异议,应该按照投标文件进行结算。

【分析】国家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1.4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一致”。本条是强制性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时执行;同时,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不得修改招标清单,否则应按废标处理。虽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没有发现上述错误,但这不能否定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结算,但结算单位不能执行投标价格。根据评标办法,投标人的得分是基于投标总价的,即招标人认可的是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而非分项单价。基于此,应该根据总价和正确数量修正单价。

【解决问题】将修正后的单价作为结算单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量。

1.4 多标段投标单价差异较大引起的争议

【案例】4号线机电安装工程中的空调水管,原设计采用了一种叫内筋嵌套式钢管的新型材料,招标人根据市场情况编制了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施工单位中标后采购该材料时,发现国内生产厂家较少,价格昂贵,遂提出将此材料变更为普通镀锌钢管的建议,甲方本着节约投资和工程实用性考虑,同意此变更,取消筋嵌套式钢管并扣除相应费用。在竣工结算时发现,4号线13个机电标段中内筋嵌套式钢管报价水平差异很大,取消的筋嵌套式钢管若均按照投标价格来扣除,各标段扣除金额差异悬殊。投标单价较高的施工单位则提出,甲方应该制定统一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报价单价较低的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是单价合同,扣除费用时应该执行投标单价。

【分析】甲方同意此项变更的出发点是节约工程投资,这是前提条件;对于全线性的共同变更,甲方要兼顾各标段之间的公平性,不能厚此薄彼;在投标报价总额确定前提下,分项报价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解决这个争议问题应该着眼整个合同报价。

【问题解决】甲方综合研究了合同、招投标文件相关规定,本着合同变更原则“如果替代材料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提出统一审核原则:合同清单内原有内筋嵌套式钢管及其管件等相关工程量核减,单价统一按标底综合单价*本标段投标下浮率,新增无缝镀锌钢管,按照合同变更条款确定单价。

2 结语

我国轨道交通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工程建设如火如荼,工程结算工作复杂繁重,深入学习和掌握建设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熟悉计价规范和合同文件条款,方能找到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并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依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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