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2018-03-25欧灏
大经贸 2018年1期
欧灏
【摘 要】 本文认为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体系还是一种意义体系,在整个部门法的划分中,要看到不同法律规则背后孕育的价值体系和对人的关怀的不同进路,从而也决定了其方法。民法和商法,不管是立法上采分立还是合一,都不能消解二者在根本价值上的共同旨趣;至于经济法与商法,二者在价值取向完全不同,从而决定了具体制度设计的不同。
【关键词】 意义体系 调整方法 制度设计
一 总论:部门法的划分意义
部门法划分的兴起和繁荣准确的说应该是在19世纪资本主义进入高度发达时期后的历史事件。本文认为,法律不仅是规则体系,更是一种意义体系,法律秩序正是代表了人类对调适自己的生存状态创造美好的生活的努力。
具体说来,法律是人类应对自身状况的产物,有两类,一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二协调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现代指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对于第一个目的来说,它最终要创设的法律秩序是每一个人在一定的时空区域里可以随心所欲的实现自己的主体性价值,对于第二个目的来说,它最终要创设的法律秩序是一种安定性与和谐至上的秩序,也就是一个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有明显界分,政治生活与市民生活并行不悖的状态。下面本文要论证的就是作为商主体的基本法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在这样一个角度下来检视有什么联系和区别,本文要论证的是它们最终价值指向是一致的即尊重人,创造法律秩序下的正义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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