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之选择
——基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税收公平的考虑
2018-03-21叶玲静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分类
●叶玲静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类型
个人所得税作为目前国际上各个国家都普遍征收的税种,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以个人(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目前国际上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
(一)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也可以称为个别所得税制,是指将同一纳税人的个人所得按照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门别类,如工资薪金所得、股息利息所得、营业利润所得或者偶然所得等,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征税方法、税率(表)、费用扣除标准以及优惠政策等,分别计算应纳税款,也就是每一类所得都按照单独的税制规定进行征税。换言之,纳税人的全部净收入都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例如对劳动所得(如工薪)课以较轻的税,对付劳动所得(如利润、股息、红利、租金等)课以较重的税。[1]目前,世界上采取这种税制的国家较少。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就是该种所得税税制模式。
(二)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又可以称为一般所得税制,是指将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全部所得综合起来,而不论其所得来源,在对法定减免项目和扣除项目统一扣除后,就其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税制模式。这种税制模式产生于德国,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如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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