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不足问题的法律规制
2018-03-21孔德娥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孔德娥 谢 颖
当前,反映社保缴费基数不足的社会保险投诉、举报事件逐渐增多,有的已演变为群访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压力。地方政府、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费征收机构等都牵涉其中,但由于法律、规定和政策衔接不上,对于诸多法律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权威的意见,相关机构和部门时常感到“无所适从”。
何为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部分省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亦做出明确规定[1]。
根据人社部数据显示,当前企业养老保险月均缴费基数不足月工资的七成,实际可能占比还要低[2]。未能足额申报缴纳基数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激励性不够完善,多缴多得的原则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参保人员不知道现在缴费到退休时能拿回多少。因此,导致实际费率低于规定费率、实际缴费基数小于真实缴费基数等情况频现,为了少缴费,很多企业主和职工常常合谋缩小缴费基数达成“默契”。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部分地区仍着重推进社会保险的普及,地方政府出于降低企业成本和鼓励全民参保的考虑,实际执行的缴费基数下限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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