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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公开性侵犯者个人信息

2018-03-16许辉

浙江人大 2018年1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许辉

在对此类犯罪的被告人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时,也应依法规范,既要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要在必要范围内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2017年12月1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對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司法机关还对这四人信息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在该省尚属首次。

淮阴区的做法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对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个人信息公开;二是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一出,网民普遍为之叫好,有不少网民甚至呼吁在全国全面推行。此举赢得支持,源于公众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的深恶痛绝,也源于公众对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之迫切愿望。

有统计显示,从2013年到2015年,仅公开见诸报端的性侵儿童案件就达1035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指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14岁以下未成年被害人约占全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总数的40%,年龄最小的仅4周岁。这些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身体上受到的伤害是短期的,而心理上遭受的创伤可能是一辈子的。让这些罪犯接受法律的惩处,是刑法打击犯罪的应有之义,而如何有效地防范此类犯罪不再重演、阻止有此类犯罪前科者不再重犯此罪,也是法律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要考量。

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害,法律当用非常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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