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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经营者对食品标签标识问题的行政责任

2018-03-16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1100王杰杨惠兰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8年5期
关键词:行政责任食品标签生产者

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1100)王杰 杨惠兰

1 行政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1.1 行政责任概念 本文讨论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由专门国家机关确认的、行政法上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也必须具有法定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则行政相对人就不应受到处罚或承担责任,行政机关也无权向行政相对人追究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

1.2 归结行政责任的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违法行为或损害发生后,据以确定责任由谁承担的基本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等。其中:因果联系原则是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不仅要确认相关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要确认相关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责任相称原则则是指法律责任的大小、轻重和种类应与相关行为的危害或损害程度相适应,应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笔者认为,对于食品标签标识问题的行政责任归责,食品经营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辅助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食品生产者,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辅助无过错责任原则。

2 食品标签标识问题的归责原则

2.1 食品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损害情况下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定标准。过错推定原则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特殊形式,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情况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多数情况下,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由食品生产者造成的,如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不知道所经营食品的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就不应当受到处罚。在过错推定责任归结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食品经营者负有举证义务,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所采购食品的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能够拿出进货时留存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2 食品生产者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 预包装食品是由食品生产者生产、由食品经营者通过批发或零售方式销售给消费者的。由于食品标签是由食品生产者装在食品包装上的,很少有食品经营者对食品标签进行修改,因此食品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应由食品生产者负责。如果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除标签瑕疵外,首先应看食品生产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特殊情况下,即使食品生产者无过错,也应为食品标签标识问题承担行政责任。

3 食品经营者的标签审查义务

3.1 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果食品经营者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则需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承担相关责任。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只应包括其可直接识别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具体事项。如果食品经营者没有对这些具体事项进行审查,就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3.2 食品经营者标签审查义务 食品标签方面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多达1万多种,加之知识太过专业,因此,要求食品经营者完全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查食品标签不现实,同时还会加重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甚至把食品生产者的义务转嫁到经营者身上。在基层执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个食品经营者经营数以千计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每个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都要求经营者把关,加重了义务和工作负担。但食品经营者对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缺失,如“三无”食品,标签上无标注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对此类标签违法的食品应承担审查义务。

4 结论

综上所述,对食品标签标识问题,食品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特殊情况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而食品生产者承担过错责任,特殊情况下承担无过错责任,其应是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产生行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问题的行政责任,并作出更权威的解释和更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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