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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完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2018-03-15姜宠张亚同徐阳

时代金融 2017年33期
关键词:陪审员

姜宠 张亚同 徐阳

[摘要]资本市场发展迅速的新形势下,传统的诉讼机制无法满足证券纠纷解决的需求,亟待构建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仲裁、调解在执行力、公正性、专业性和成本方面各具优势,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纠纷分流、定纷止争、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及缓解司法压力的功能。但诉讼、仲裁和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实践中也存在着局限性,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需要从优化诉讼审判组织、构建专业化仲裁规则和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反思与构建。

[关键词]陪审员 仲裁规则 行业调解 调解协议

创新发展是证券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但证券创新也是一把双刃剑,监管的放松必然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放大,从而导致证券纠纷的多发,因此证券创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驾护航。

一、问题的提出:新形势下证券纠纷的变化及原因

我国证券纠纷的解决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诉讼是最常用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稳定性、公正性、执行力和公信力的特点,在传统的证券纠纷解决方式上,证券诉讼发挥了很大作用。证券纠纷主要是民商事纠纷,具有民商事纠纷的一般特性,但证券纠纷因证券市场固有的特点,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对于证券纠纷的解决方式,传统的、单一的民事诉讼机制已经无力满足纠纷主体的需求。从实践上看,过去十年,证券诉讼的司法实践效果显然不佳。

笔者从事法律实务数载,近年来明显感觉到证券纠纷发生的变化: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标的数额不断扩大,争议事实趋复杂化、专业化,纠纷解决难度增加等等。证券纠纷已经造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证口纠纷主体具有多样性与巨量性。证券流通的整个过程中,证券纠纷广泛产生于会员之间、会员单位和从業人员之间、客户和会员之间,证券行业的发达,面临着很多机遇,证券行业的相关主体在利益驱动下信用道德感下降,不同的纠纷主体基于利益分配的不满极易产生矛盾,导致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投资者手中的财富,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数额不断增加,致使证券纠纷的标的额不断刷新;科技化和信息化为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便利,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不断变革、创新,证券秩序的监管相对疏漏,使证券纠纷争议的事实越来越趋向复杂化和专业化。证券知识的更新速度日新月异,证券纠纷解决者为解决证券纠纷学习知识的速度与证券知识更新速度相脱节,证券纠纷解决者对证券知识掌握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加剧了证券纠纷处理的难度。

新形势下证券纠纷产生的变化,使证券纠纷解决的传统方式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急剧增长的证券纠纷与纠纷处理效率出现了落差性,证券纠纷解决的低效性与人们对证券纠纷解决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为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挑战,即需要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实现证券纠纷解决的合理分流,以此来提高证券纠纷解决的效率。本文通过对比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所具有的优势与劣势,总结各种证券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架路径,以期对证券纠纷解决取得良好效果有所裨益。

二、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方式比较与功能

(一)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的方式及优劣比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不同的制度和程序,解决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与矛盾。我国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者的优劣比较如下:

1.关于解决结果的强制执行力。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包括判决、裁定等,具有司法强制力。调解协议是调解解决方式的核心,调解过程的运行及调解结果的接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性,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经过国家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确认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关于纠纷解决结果的公正性。民事判决结果一般具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公正性,由审判机关主持并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除外。仲裁结果也比较公正。调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成本及诉讼利益的驱动下,并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更多情况下是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达成的妥协,公正性相对较弱。

3.关于纠纷解决的成本。纠纷解决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从时间成本角度看,解决纠纷的效率与纠纷解决程序的复杂程度成反比。诉讼是最为费时费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从经济成本的角度看,调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一般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行业调解也是免费的。而仲裁与诉讼则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4.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专业性。法官掌握的法律知识十分广泛,尤其是对传统的、高案发率类型的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但对专业性强、案发率低的案件,则表现出劣势。具体到证券纠纷,尤其是涉及新业务的纠纷时,法官业务的专业性相对滞后和欠缺。相比之下,仲裁机构由于仲裁员聘任制的灵活性,可以聘请业内专家作为仲裁员,在证券纠纷处理方面更加专业。监管部门的行业调解完全是由业内人士完成,业务专业性更强。

(二)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功能

1.实现证券纠纷解决合理分流的功能。诉讼、仲裁与调解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引导案件纠纷走向不同的方向。当事人对证券纠纷解决的期待无非三个目标:公正性、效率性和低成本。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上述三个目标的实现上各有所长,但任何一种解决方式都不能实现三目标的“完美”结合,古人云:鱼和熊掌不能兼得,因此,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最期待实现的目标合理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2.快速定纷止争的功能。证券纠纷解决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对当事人的争议实现快速的定纷止争。“定纷止争”是证券纠纷解决所追求的实体目标,“快速解决”是证券纠纷解决所追求的程序目标,程序法常说的一句谚语“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实现公正合理和低成本的基础上快速地解决纠纷,是每个当事人都喜闻乐见的,因此,实体目标与程序目标不可偏废。

三、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面临的问题

(一)诉讼解决机制不堪重负

诉讼解决的不堪重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立案登记制与员额制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的立案制度由原来的审查制改革为登记制,致使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出现暴增的局面,员额制改革压缩了司法机关的人员编制,直接承办案件的法官数量减少,证券纠纷大量进入司法程序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压力。(2)证券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繁琐加剧了法院的负担。证券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是投资者,涉案人数众多,分布广泛,具有明显的群体性特征,增加了调查取证及举证质证的难度。(3)证券纠纷解决的高专业性要求与法官证券专业性知识具备不匹配。法官在处理的证券纠纷时由于证券知识的缺乏和滞后,不得不借助于相关的专家协助审理,无形中增加了诉讼解决证券纠纷的难度。

(二)仲裁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局限

首先,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达成仲裁合意的几率小。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达成仲裁协议,如果事前未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作为弱势一方的投资者事实上很难与强势的券商达成仲裁合意,限制了仲裁解决方式的适用;其次,仲裁裁决的依据严格、僵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部分仲裁裁决需要经过司法审查,这些规定为仲裁设置了条框限制,出于对司法审查结果的考虑,仲裁裁决依据以法律规定为主,鲜少适用行业管理和行业标准实务。第三,仲裁并无经济优势。与诉讼相比,仲裁虽然在案件受理费上占优势,但还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如仲裁员、书记员、庭审秘书等的报酬,开庭场所的租赁费等。

(三)调解解决机制类型单一

目前,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等组织的内部调解适用较多。从性质上看,证券组织的调解大致属于行政调解或准行政调解,而证券纠纷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适用率低。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机制化解民事纠纷的数量很少,主要原因是调解结果没有强制执行力。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的成立和运作为证券行业调解做了一次成功的示范,但因起步晚、时间短,还未被广泛的认可和接受,其相关的制度和程序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完善。调解类型的单一化,限制了当事人运用调解解决纠纷的适用范围,无法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解纷平台。调解类型单一化,不能满足当事人灵活多变的纠纷解决需求,在证券纠纷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解承担的解决纠纷的数量少,必然会有大量纠纷涌入仲裁、诉讼程序。

四、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优化诉讼审判组织:人民陪审员中合理吸收证券专业人士

与仲裁和调解相比,诉讼在执行方面具有强制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修改、废除或拒不执行。但这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在面对新型的、日趋专业化的证券纠纷时,难免会“力不从心”。法官证券专业知识的缺乏与滞后是一个普遍性问题,直接后果是增加了时间成本、浪费了诉讼资源,也容易产生错案。证券专业人士以人民陪审员的方式参与庭审,与法官组成兼具法律专业与证券专业的合议庭,使掌握证券知识和经验的陪审员能够对案件提出准确、合理、合法的审理意见,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更体现了诉讼的公正性,避免司法审判中出现瑕疵和错误。为了使证券专业人士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在诉讼中发挥有效作用,可以建立人选证券纠纷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并完善相应的奖惩等监督管理制度。

(二)引入专业化证券仲裁规则:设置半强制仲裁机制与仲裁代表组织机制

其一,为了侧重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我国应该建立有利于投资者的半强制仲裁机制。根据仲裁方式的任意性划分,仲裁可以分为任意仲裁和强制仲裁。任意仲裁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仲裁;强制仲裁则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后,在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真正的仲裁合意的情况下,某一仲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而对该争议取得仲裁管辖权从而排除法院诉讼管辖权的仲裁方式。虽然强制仲裁对意思自治提出了挑战,但僵守意思自治规则并不能客观公正地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此,我们可以参考借鉴美国证券仲裁的相关经验。美国证券业以行业自律为特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证券法》第19条的规定,获得了对证券自律组织仲裁规则进行监管的权利。7对于涉及公众投资者的证券争议,要求“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必须规定,公众投资人即使没有签订仲裁协议,也可以按照规则要求证券业自律组织的会员机构进行仲裁”。

其二,为了解决众多投资者同时申请仲裁的问题,可以授权某一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让其代表投资者进行仲裁。可以通過设立类似台湾投资人保护中心这样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授予该类组织集中代表投资者进行仲裁的权利。这种方式对于各方而言均有好处: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一个组织代表广大权利人进行仲裁,不仅能够避免投资者单独仲裁所存在的势单力薄举证困难等诸多弊端,还能分摊仲裁的成本,减轻投资者的经济压力。其次,对于上市公司以及券商而言,由一个组织代表广大投资者进行仲裁可以避免因多次与投资者进行单独仲裁而造成的公司运营成本的浪费,防止公司陷入无限的仲裁泥潭之中。对于仲裁机构而言,这种方式能避免诸多投资者单独申请仲裁可能会导致的仲裁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节省仲裁资源。

(三)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强化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结果的执行力

强化调解协议的执行力。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如何,也影响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证券纠纷的考量因素,因此,应当强化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我国强化调解协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证券纠纷调解协议申请公证,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对于金钱证券给付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为了增强证券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可将证券纠纷行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也纳入司法确认范围,经法院司法审查后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也可探索调解与仲裁的对接机制,由仲裁机构对证券纠纷调解协议予以审查和确认。

五、结语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契机下,传统的诉讼方式正面临着压力与挑战,此时,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证券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适、高效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证券秩序和规范证券主体行为重要保障。调解、仲裁与诉讼在公正性、专业性、效率性、低成本等方面各具特色,根据不同的证券纠纷呈现出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证券纠纷当事人的解纷需求,这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尚存在着很多不足和缺陷,但伴随着证券行业的长久持续发展,相应的证券纠纷的解决机制也会日趋完善,真正实现为证券纠纷当事人尤其是广大投资者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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