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盈余管理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2018-03-13教授
财会月刊 2018年6期
(教授),
一、引言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信息的选择性披露,是企业管理层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所产生的内生决策(Gibbins et al.,1990;Darrough,1993)。虽然目前国家还没有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但其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康璐,2010;杜周等,2017)、提高公司投资价值、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李萌,2006)、提高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Healy、Palepu,2001)。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日趋成熟,自愿性信息披露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随着安然、蓝田等事件的相继曝光,投资者更趋于理性,他们需要获取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在内的其他信息来满足自身的信息需求。
早在197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专门制定了《揭示预测经营业绩的指南》《保护预测安全港规则》等有关规则,旨在对预测企业盈利信息进行指导和规范。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了《改进企业报告:面向用户》,从10个方面总结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需求。1995年,SEC制定了《安全港规则》以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财务预测信息;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以鼓励公司披露财务预测信息。2001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改进财务报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分析了美国上市公司日益增加的自愿披露信息的现象及其内容、框架、成本效益,对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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