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期限约束、高管薪酬与盈余管理
2018-03-13副教授
财会月刊 2018年6期
(副教授)
一、引言
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漏洞。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确定了新的标准对银行进行监管。银监会结合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也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用于完善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制度。我国的银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监管和限制,加之现阶段我国对信贷资金采取紧缩政策,银行会通过严格的债务条款来审查贷款企业的信用、财务状况等,违反债务契约的企业将会受到一定的惩罚。在这种新的金融背景下,银行等外部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其更加有动力和责任去监督负债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可见,研究债务期限约束、高管薪酬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通过银行渠道获取贷款,银行往往会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企业的偿还能力等指标来发放贷款,通过制定债务契约来限制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本文重点研究债务期限约束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然而国内现有文献对这一领域的关注不多。鉴于此,本文以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约束、高管薪酬为研究对象,同时考虑上市公司不同的产权性质,实证分析债务期限约束对高管薪酬诱发的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高管薪酬诱发盈余管理
随着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所有者将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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